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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就中国加入WTO的谈判是最复杂也是最艰难的谈判。其间美国为遏制中国发展,也专门设定了一些对中国不利的条款。《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特别保障措施就是其中一例。美国对华适用特别保障措施就是担心中国入世后,中国出口产品的急剧增长会对美国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造成巨大的冲击而制定,主要内容体现在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第421节—423节。由于美国是特别保障措施的始作俑者,其特别保障措施立法最为全面和典型,并且对中国发起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的数量最多,对中国的出口的影响最重要。因此,认真研究美国对华适用特别保障措施产生的背景、实施的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问题,对中美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和中国政府、企业应对特别保障措施带来的挑战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保护美国在全球市场的经济霸权,美国在国际经济贸易和双边经贸关系中,不断调整对外贸易政策并且将贸易政策法律化,以巩固和加强美国贸易竞争的利益与优势。美国对华适用特保措施是为了实现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诉求的有利法律工具之一。本文首先概述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对美国对华适用特保措施进行经济动因和政治动因分析,继而再从历史的角度梳理了美国对华适用特保措施的来龙去脉,从而对美国对华适用特保措施背景作了大致的铺陈。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节—423节的相关规定,美国对华适用特保措施机制以“市场扰乱”和“重大贸易转移”为核心。本文接着通过对美国特保措施的立法比较分析,指出美国特保措施立法具有模糊性,并且,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参照有利于美国的方法进行解释适用。这种模糊立法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随意解释极大地降低了特保措施的认定标准,置我国的出口商于不利地位。通过对美国特保措施的背景介绍和立法分析,理解了发起特保措施的条件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之后,本文对特保措施进行了立法评论。特保措施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也是高度敏感的政治问题,美国特保措施是中美双方利益均衡和政治妥协的结果,它无论是在国内法体系还是在国际法层面都是合法的。但是,从美国的特保措施立法内容可知对中国适用特保措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从适用对象上看,美国特保措施只针对中国产品而提出,这就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一种有力诠释;从适用条件看,一般保障措施是在正常贸易条件下所采取的措施,必须严格限制和控制其实施条件才能从本质上维护公平竞争。与一般保障措施不同的是,美国特保措施不仅没有严格限制实施条件,反而降低了启动门槛。这实质是中美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的体现,特保措施实际是美国推行贸易保护的有效合法的工具。因此,中国政府和企业如何应对特保措施带来的挑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最后就中国应对美国对华适用特保措施提出了建议。美国对华适用特保措施是中美经贸摩擦的表现形式之一。随着中美经贸交往密切,二者的经贸关系相互依赖相互依存。两国为了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双赢互利,不应贸然发动贸易保护战。在特保措施应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及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协调互动作用;在国内建立相应的特保预警机制,监测我国产品对美国的出口状况,一旦有何警示情况,便可以让我国出口企业及时调整市场战略,控制出口产品数量,做到防微杜渐;最后,要完善我国保障措施立法,善于运用国内反倾销、保障措施等法律武器来限制美国等国家滥用特保措施。同时,中国政府应该充分利用磋商机制,寻求中美双方的分歧之道,并联合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力量进行特保抗辩,努力化解与美国的特保措施案件争端,尽量使美国慎用或不用特保措施。如果磋商未达成协议,中国政府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特保案件,以维护中国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