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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在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条件、审查方式、优先权范围等方面的具体判定不一而足,司法适用的不统一不应成为反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适用的理由,而应成为推动制度完善的动因。实现担保物权制度设立的基本价值在于高效率、低沉本的实现担保物权,立法者为了消减制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做了多方努力,从制度自身的机理出发,在此程序运行过程中实现利益的平衡仍然任重道远。以《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石,对实现担保物权制度进行完善是未来法律架构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