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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法治进程在不断推进,一些不法之徒借助司法力量实施虚假诉讼并通过这种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假诉讼在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时也对我国的司法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然而此前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缺少对虚假诉讼的明确规制,使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类行为如何定性也一直争论不休,正因为有这样的立法空白点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才造成虚假诉讼行为的日益泛滥,而同时也正因为对虚假诉讼行为没有准确的定性,才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尽一致甚至差距极大。直至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虚假诉讼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首次将虚假诉讼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已于11月起正式实施,虽然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的定罪处罚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一定难度,且《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这一犯罪行为的规定也依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因此,必须将对虚假诉讼问题的研究提上日程。本文包含三个部分:首先,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中粗略的介绍了几则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例并提出了几则案例的争议焦点。其次,文章的第二部分将依次论证本文第一部分中几则案例所引发的争议焦点问题。通过对以上争议焦点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分别介绍了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观点,并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前辈诸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粗略的提出笔者对虚假诉讼涵义的理解;同时根据虚假诉讼的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虚假诉讼的罪与非罪,其与相关罪名的比较分析,以及其应如何定罪等问题分别进行了阐述与分析。得出虚假诉讼在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时也对我国的司法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其已经具备了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应当从刑事的高度对其加以评价。最后,作为本文的第三部分也是最后一个部分,其又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对文章第一部分中几则案件的评析,其次是笔者对《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虚假诉讼罪名的一些看法,并从虚假诉讼行为的本质特点出发粗略的提出了对虚假诉讼罪立法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