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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2018年6月15日证监会相继出台17份征求意见稿及配套的政策性文件,标志着CDR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独角兽”企业发行CDR回归A股市场成为2018年的热门话题。由于发行CDR不需要拆解VIE架构以及可以规避国内上市的法律障碍等优势而被越来越多的“独角兽”企业关注,然而在国内证监会、上交所、银行等机构纷纷创建“绿色通道”迎接“独角兽”回归的大背景下,在满足CDR发行条件的6家公司中只有小米公司一家发行了CDR的招股说明书却止步于此。证监会针针见血的84条反馈意见为一般IPO企业20条~30条的3倍~4倍,将小米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并首次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小米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详细分析发行CDR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产生的原因。在全文的内容安排上,首先,分析CDR政策的提出背景、操作流程以及发展现状,根据“独角兽”企业的特征以及发行CDR的相关政策文件总结出发行CDR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特征,具体为注重VIE架构风险、股权结构风险、异地上市的差异性以及企业发展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其次,通过对小米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等文件资料发现小米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隐瞒供应链企业的风险信息、涉嫌粉饰披露的预测性信息、VIE架构及双重股权结构披露不完整以及大量误导性陈述涉嫌“炒概念”的现象。进一步分析得出,“H+CDR”的双轨上市的利好政策驱动、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新增的CDR信息披露制度可理解性差、监管松懈等导致小米公司披露虚假信息。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本文得出我国在发行CDR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提出在CDR的推行过程中可以考虑的几点建议:首先,从宏观角度把握CDR政策的推进速度;其次,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建议“独角兽”企业增强内部控制,避免企业被利益支配、减少由于内部控制缺陷造成的信号传递不畅;再次,从法律的角度,完善立法系统,细化CDR信息披露制度;最后,从监管的角度,加强监管力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炒概念”现象进行严厉打压,对违反信息披露准则的处罚要做到严厉和公开,采用“适度偏紧”的监管态度对CDR企业进行筛选,同时注重投资者风向教育,提高在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能力。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有:第一,本文首次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对“独角兽”企业发行CDR进行研究;第二,本文补充了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专题研究方面文献;第三,本文首次对发行CDR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研究,不但弥补了CDR案例研究上的空白,也给CDR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