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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末,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简称LLSV)开创的法律与金融研究,使我们认识到投资者法律保护是公司治理和金融发展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加强投资者法律保护是改善公司治理和促进金融经济发展最为根本的途径之一。然而,由于转轨经济国家,在投资者法律保护状况和立法改革方面均存在不少困难,企图在短期内迅速提高新兴市场国家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显然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打破LLSV(1998)以来形成的关注法律制度的研究范式,而转向同时关注法律外制度,提出转轨经济中法律改革的原则和替代性措施,成为新近开创的研究领域。目前,对非法律治理机制的研究已成为继“法与金融”文献之后,国际公司治理研究的新热点。这一研究领域的出现对于一些投资者法律保护相对较弱的新兴市场国家(如中国)利用非法律治理机制(如产品市场竞争、媒体、税务等)来积极改进本国现阶段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本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如何在不断提高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的同时,设计和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非法律治理机制是摆在中国学术界、实务界和证券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目前,关于中国的非法律治理机制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研究还很少,仍然处于较为零散、缺乏系统分析的层面,亟待加强。因此,基于该问题的重要性及相关研究还较为匮乏的考虑,尽快开展有关中国非法律保护制度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无论是增强人们对非法律保护制度的了解和认识,还是填补该领域系统研究的空白,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借鉴国外文献的基础上,以产品市场竞争作为非法律治理机制的切入点,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详细分析和检验了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和产品市场竞争对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现金持有价值和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以及产品市场竞争对投资者法律保护不足的弥补效应。本文获得了三个方面的研究发现:首先,随着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的改善和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力度随之增加,并且当法律保护水平较低时,激烈的产品市场竞争可以弥补法律保护的不足,迫使公司管理层“吐出”多余的自由现金流,支付更多的现金股利给股东,但是当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高时,产品市场竞争并不能对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力度产生显著影响。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当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较好时,产品市场竞争对现金股利支付力度没有显著影响,而当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较差时,产品市场竞争对现金股利支付力度有显著影响。其次,随着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企业的单位新增现金持有的价值不断提高;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和法制环境较差地区而言,随着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国有企业和法制环境较差地区的企业的单位新增现金持有价值的提高更显著。最后,随着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改善和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企业的投资不足和过度投资程度均得到有效降低,企业的投资效率得到明显提高。进一步研究发现,相对于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高时,激烈的产品市场竞争在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低时,对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影响更显著,激烈的产品市场竞争能够弥补法律保护的不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的研究说明,在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完善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在短期内应该在坚持不断完善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同时,充分利用产品市场竞争等非法律治理机制来改善和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本文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