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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刑罚制度可分为“秦及汉初”和“文帝十三年改革之后”两大阶段。本文主要研究出土资料比较集中的秦及汉初阶段的刑罚制度。以出土资料为依据的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在具体刑罚之性质、地位、功能等问题上已取得多方面的进展,有少数学者也开始从整体上对刑罚体系开展研究。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刑罚体系的角度对秦及汉初的刑罚制度进行整体性的梳理。文章共分五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依次说明选题缘起、研究对象及范围、先期研究成果评述、本选题的学术价值、研究思路与目标、采用之史料和方法。后四章为文章的主体部分。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为“秦及汉初刑罚体系的基本结构”(上)、(下)。刑罚体系结构的基础是刑罚的分类。刑罚的分类可分为学理分类和法定分类。第一节主要考察了以往对秦及汉初刑罚的学理分类及其存在的缺陷。一种分类是从性质入手将刑罚分为死刑、肉刑、劳役刑(身份刑)、财产刑等类别。其中就肉刑和劳役刑(身份刑)的关系分为肉刑和劳役刑并列说以及徒刑为主说。按性质分类的方式存在将复合刑人为割裂的弊端。第二种学理分类从刑罚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角度进行分类。对此,学者们分类多不一致,如不少学者使用“正刑”概念,但所对应的概念多种多样,如“正刑”与“加刑”,“正刑”与“换刑”,“正刑与过渡刑”,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很强。第二节论述了秦及汉初刑罚的法定分类。秦汉简资料表明秦及汉初律自身含有死、刑、耐、赀(汉初为赎)的分类,此种分类具有刑与非刑、收奴与否的标明意义。由此,死、刑、耐构成了秦及汉初刑罚体系的基本结构。第三节考察了秦及汉初刑罚的死、刑、耐之体系在旧五刑向新五刑转变的过程中所起的承接转换的作用。首先论述了在旧五刑中,“‘刑’刑”是肉刑与含有一定职役内容的终身身份刑这两方面的复合刑,具有收奴的意义。接下来考察了在此后的刑罚制度的发展中,复合刑中肉刑的这一方面,逐渐出现了与之对立的非肉刑的形式,以髡、完、耐的形式不断扩展。复合刑中的终身身份刑方面,逐渐由不区分等级的单一形式发展为分为存在高低等差的多等级的终身身份刑。这种发展表明了肉刑逐渐衰落和劳役内容地位的逐渐提升。最后重点围绕耐刑含义的变化发展,指出随着汉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废除了肉刑,使得在形式上仍然存在的复合刑中的髡、完、耐的实质意义——即与“刑”刑的对立,已经丧失。而原有的不同层级的终身身份刑也转变为不同长短的有期刑,使“耐刑”由原来的非肉刑终身刑的通称,转变为有期刑的通称,最终到隋代被与有期刑更为契合的岁刑名称所取代。“刑”刑、耐刑的发展、演变、消亡过程正表明了肉刑体系向劳役刑体系转变的过程。第四章,“秦及汉初的刑罚序列”。第一节概述,针对学界对秦及汉初刑罚排序时没有注意到各刑罚在刑罚体系中性质与功能不同的问题,文章使用了“规定刑”和“科断刑”的概念。“规定刑”,即一般所称的“法定刑”,规定刑依法定情节和量刑制度而加减转换,最后形成“科断刑”。适用于罪人的科断刑中有些是规定刑中所没有、在适用过程中形成的新的刑罚形式。因此“规定刑”序列和“科断刑”序列是两个不同的序列。第二节梳理了《二年律令》中的规定刑,根据适用的普遍性分为“次要的规定刑”和“主体规定刑”,主体规定刑构成刑罚体系中的刑等序列,是衡量罪行轻重的主要标准。第三节,梳理了《二年律令》中的法定情节和量刑制度,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在刑罚适用过程中新形成的刑罚形式,包括鬼薪白粲、系城旦舂三岁、系城旦舂六岁以及“刑”刑中肉刑的累加形式等。规定刑中原有的刑罚种类和这些形成的刑罚种类依次排列成科断刑序列,是衡量罪犯所服刑役轻重的主要标准。第四节是应用上述两个序列理论分析一些问题,如关于秦代肉刑是否酷滥的问题,关于秦汉刑罚的刑等问题,次死之刑到底是哪种刑罚的问题。第五章,刑罚体系相关专题研究。内容实际是前面章节中的所涉及的问题,因须详细考证,故将其单独析出论述。第一节,鬼薪白粲在刑罚体系中的位置。秦简出土后已有学者推测鬼薪白粲可能只针对特定对象适用。本文通过对《二年律令》律文加以分析,从未见鬼薪白粲作规定刑、律文对鬼薪白粲常常单独加以规定,以及鬼薪白粲的适用条件这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证鬼薪白粲是一种专门的替换刑、优待刑。汉文帝刑制改革中规定“完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从此使鬼薪白粲成为普遍适用的刑罚。第二节,宫刑在秦及汉初刑罚体系中的位置。根据本文“规定刑”与“科断刑”的理论,分析可知在秦及汉初律中,宫刑存在两种形式,一是作为强奸罪的规定刑,此宫刑与淫行有关;一是作为针对更犯的累科刑罚形式的宫刑。此宫刑可因普通犯罪而适用,与淫行无关,在科断刑序列上是次死之刑。在《二年律令》中作为更犯累科刑罚形式的宫刑,从文帝刑制改革方案来看,在文帝十三年之前已经被废除。总之,本文的主要思想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改变传统按刑罚性质分类来认识秦及汉初刑罚体系的作法,认为秦及汉初刑罚的基本结构应是死、刑、耐。并重点考察了秦及汉初的此种刑罚体系在旧五刑向新五刑转变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第二,改变人们习惯将秦及汉初律令中出现的所有的刑罚种类排列在一个轻重序等之中的作法,从两个角度来组建刑罚序列,即规定刑序列和科断刑序列,从而更准确地认识各刑罚在刑罚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