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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空前的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害,不仅仅使资源逐渐枯竭,生态遭到破坏,同时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情况之严重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使得各国纷纷采取各种应对措施,都将环境问题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来。发达国家开始了大规模的专门性环境立法,环境法律制度日益形成和完善,其中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各国都不同程度地确立和加强了对环境的刑法保护,以刑事手段作为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我国也不例外,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设专节规定环境犯罪,可是还是存在着漏洞。环境犯罪作为新型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复杂性相比于其他犯罪要高,适用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理论解释环境犯罪中的问题出现了水土不服,无法解决呈现出的部分问题,需要做出改变。本文拟通过对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阐述在处理环境犯罪过程中利用传统的犯罪构成的相关原理进行归罪时存在的缺陷,并探讨我国环境犯罪构成各要件应然状态或发展趋势。全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介绍环境问题及环境犯罪。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使得各国都将环境问题纳入到刑法的调控范围。关于环境以及环境犯罪的概念,在理论上还存在着诸多争议,给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两者概念的澄清有助于环境问题的刑法规制方式的适用,从而为下文分析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概括介绍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指出环境犯罪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环境犯罪的四要件是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环境问题的出现,新的环境伦理理念的产生,拓展了传统刑法的研究视点。基于环境犯罪的自身特点,利用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以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环境刑事立法需要将环境伦理理念融入其中。第三部分,分析环境犯罪的客体要件。环境犯罪的客体要件在理论上观点众说纷纭,通过对各种学说观点的利弊分析,结合环境犯罪的特点和环境要素价值的再认识指出,国家的环境保护管理秩序是环境犯罪的实然法益,而环境权是环境犯罪的应然法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环境权才是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第四部分,分析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基于环境犯罪的危害行为价值判断上的双重性指出,行政违法性是构成环境犯罪的必要条件。通过分析,指出我国刑法要求行为必须造成传统的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损害结果才能成立大多数环境犯罪的规定并不合理,而应当将环境要素的损害结果作为环境犯罪构成中的结果要件。在环境犯罪的客观形态上,我国环境刑法大多数只规定了结果犯,没有将行为犯和危险犯提高到应有的地位,并不符合处理环境问题的重在预防的原则。基于污染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刑法理论中原有的因果关系理论效果甚微,需要引进新的因果关系的理论,即推定因果关系理论。第五部分,分析环境犯罪的主体要件。在我国环境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环境犯罪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认定,否则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环境犯罪。通过分析认为国家不能成为国内犯罪的主体,理论上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但需要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不断完善。第六部分,分析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我国环境刑法规定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污染环境的犯罪作为新型的犯罪,其自身的特点使得查明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非常困难,削弱了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传统的过错归责原则难以适应环境犯罪的发展需要,而主张适用具有过错推定实质内涵的严格责任原则,并就严格责任的内涵进行了比较分析,并阐述了污染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理由及适用严格责任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