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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以来,合同一直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但消费合同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异质,消费合同中消费者的弱势性导致了消费合同与传统合同制度的矛盾,所以必须以另一种观点来审视消费合同并寻求法律救济。现实中消费者权益屡屡被侵犯被见诸媒体时有所闻,前不久中消协对某些行业领域霸王条款的抨击但却回应者寥寥,足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冲突已经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摆在面前,但相关的法律理论却相当匮乏,这也显示了对消费合同研究的迫切必要性,由此也说明了本文的选题所在。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客观上是不平等的,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人格平等是传统合同制度存在的基本假设。消费合同研究的主旨不在于动摇合同主体人格平等的假设,而是通过设置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度与实施机制,从消费合同制度内部解决现实与传统合同法律制度的矛盾,从而完善这些理论,解决这些实际问题,以期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为求体系的完整,本文并没有单独将立法建议设立一章,而是散见于各个章节之中。本文首先通过消费合同主体概念界定的方法来阐释了消费合同。针对消费者范围过宽或过窄都将影响合同正义实现的现实,本文提出了三个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一为是否存在消费合同关系,将一定范围内的使用人纳入消费者范围之内;二为消费产品或服务的目的或用途,断定是否用于生活消费;三为以买受人或使用人是否为自然人为主,以购买的产品与服务是否用于消费为辅,不排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消费者主体身份。上述标准恰当地解决了目前争议甚多的"王海"现象。对经营者的定义,则和消费者概念结合起来认定,着重论述了基于社会正义和默示担保义务,通过隐含合同制度将没与消费者直接签订合同的制造商等当事人纳入经营者范畴。之后,通过分析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知识结构的不平等、经营者过分追逐利益致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格式合同的滥用、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等四个方面,挖掘了消费者弱势性的根基,揭示了对消费者进行倾向性保护的合理性。同时结合消费合同的特点,建议对相对性合同原则予以扩张解释,论述了消费合同中第三人利益的消费者保护和制造商的瑕疵担保责任。 本文进一步分析了消费合同中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与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干预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内容,着重论述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以及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方式。和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相辅相承,非自然人不享有自然人所独享的身份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对经营者设定的义务也进行了详述,重点论述了经营者的瑕疵担保义务。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意味着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周密保护。 接着论述了对于相对性原则下的消费者,比传统合同法有了大的突破,也因其为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人而成为消费者,同样,本文论述了经营者负有的瑕疵担保义务。 基于格式合同在消费合同领域广泛适用所带来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特殊性,本文随之对消费格式合同不公平的固有本质从特征以及不公正缺陷方面进行了探讨,其缺陷为合同缔结过程中消费者缔约能力的低下导致签约不公,合同内容方面常见经营者免责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最后总结出了消费格式合同的四个控制途径:即立法规制、司法审查、行政控制和社会制约制度,从而得以全方位地抑制消费格式合同的负面影响,力促格式合同的公平性,使这一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针对上述消费合同特点,本文进一步论证了消费合同制度中典型的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民事责任司法救济制度。与其他合同关系下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同,鉴于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处于的优势地位,弱势的消费者往往易受到经营者的缔约过失侵害,故首先论述了经营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要件,确定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通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后法律后果的分析,指出了消费者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请求权而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选择的科学性。作为最能体现消费者权利损害赔偿的惩罚性赔偿,不同于补偿性赔偿,可以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慑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激励消费者的维权斗争,文章进一步提出了我国法律在此点的完善建议。文章最后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从我国消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谈起,指出了目前该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受有精神损害却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得到应有的安慰和救济。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以实现消费合同的实质正义和其基本价值理念为目标,通过上述,本文期能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