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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解决了一直困扰着公益诉讼制度推进的两大问题,解决了在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并就实体法对原告主体资格作出扩张性规定。但是,鉴于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尚不丰富,在许多涉及诉讼程序的问题上,还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来探索和完善。本文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取得,来开启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并就现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两种原告资格,从法律来源、司法实践、介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以及对不同类型的诉讼主体的优先性进行了阐述。本文在科学阐述公益诉讼的定义、价值追求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对公益诉讼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经过笔者认真、严谨的思考和构思,查看有关论著,并利用网络对公益诉讼的实事索引,了解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并运用分析比较方法,剖析现有两类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裨益,就个人作为原告主体进行民事公益诉讼也进行了阐述,分析优、劣势,期待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公民以公益诉权。本文首先从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缺失这一论点出发,通过对国产流失案件、食品安全等一些有关公益诉讼的背景材料进行展示,提出了民事公共利益的保护纳入司法事业的急迫性。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结果分析,阐释司法对于公益诉讼的无助,并提出,解决民事公益诉讼起诉难的壁垒在于厘清原告资格的确定。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和司法价值的论证,阐明了原告资格的多元化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选择的观点。提出以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的确立,并就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案多人起诉现象的处理,进行着重分析,明确不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存在优先性问题,但并非是排他的。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我国学界就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理论研究,应由传统的立法论向现今的司法论、解释论进行转换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在最后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保障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围绕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管辖、举证、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勾勒,构建可行性的我国公益诉讼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