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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兴的媒体,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着传统的交易模式。网络交易不但成为时尚的标志而且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网络交易有不同的模式,本文中涉及到的是以淘宝网为典型的c2c网络交易模式。所谓c2c是consumer to consumer的简称,就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购物模式,在此模式下,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双方并不见面,买方订货,付款都通过网络进行。正是由于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的投放规模越来越大。不但从事网上经营的个人在Internet上发布广告,很多大型企业也开始关注并进军网络广告市场。网络广告由于具有广泛的传播范围、成本极低、良好的广告效果等优势被诸多商家所青睐。但是,网络广告作为新生事物,它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网络广告以其强大的阵势占据着市场,但随之而生的一系列问题也必须得到我们的重视。比如,网络广告主体身份界定问题、网络虚假广告问题等都是影响网络广告发展的重要因素。网络广告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网络经济水平。网络虚假广告的存在不但制约了网络经济自身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们要从技术、道德、法律等各个方面对其进行管理,使其能够健康发展。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主要介绍了案情并提出了本文争议的焦点,即本案中是否存在网络虚假广告以及是否存在侵权问题。第二部分理论分析。介绍了网络广告的概念及认定标准。重点论述了网络虚假广告的概念、表现形式和危害。通过理论上的分析,总结出网络虚假广告与传统虚假广告的关系。第三部分从法律的角度对本案中虚假广告侵权问题进行评析。在这部分首先提出虚假广告侵权问题,在此基础上认定网络虚假广告侵权问题。结合相关法律对本案进行评析。第四部分通过评析提出加强网络广告管理的对策。通过上述的评析,从法律的完善、加强网络监管、行业自律,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减少网络虚假广告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