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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登记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登记本身的复杂性和理论研究的欠缺,尤其是其属性的模糊,导致登记的司法裁判结果不统一,立法规定的不规范。本文研究旨在通过梳理各类登记,澄清行政登记的本质属性,完善行政登记理论体系,为司法裁判与立法完善提供理论参考。本文题为“行政登记研究”,共分六章。现将主要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行政登记的概念和构造”。从登记的外延看,登记最初的概念是记载,后来强调国家管制。这一概念的演变,反映了登记属性从纯粹记载到行政管理的变迁。从登记的构造看,登记包括原因行为和登记行为。登记之前,存在一个私权利领域的原因行为。原因行为经过申请、审查、备案、公告程序,与公权力登记行为结合成行政登记,决定了行政登记兼有私法和公法属性。第二章“行政登记的历史和价值”。通过比较中西方登记的起源,得出我国登记更强调行政管制的结论;通过对财产、身份和主体资格登记的发展分析,可以看出登记始终与私权密切关联;从登记的社会价值归纳出,其具有的交易安全、征收赋税、公开公示、监督管制和统计汇总等基本功能;从登记发展的理论基础看,登记的发展必然与行政权的扩张有关,必然伴随私法权利公法化的变迁。这决定登记内容上的私法属性,形式上的公法属性。第三章“行政登记的效力和类型”。按照登记构造理论,有私法效力的原因行为和有公法效力的登记行为结合成的行政登记兼有两种效力。通过对公法的公定力与私法的公信力、公法的确定力与私法的证明力、公法的拘束力与私法的对抗力的对比,论证了行政登记公私法效力的相通性。由此,将行政登记分成登记能使原因行为成立、能使原因行为生效、补充原因行为效力、不影响原因行为效力的四类效力模式,这同时也是行政登记兼有公私法属性的反映。第四章“行政登记的本质属性”。通过梳理登记属性的学说,澄清登记公法与私法属性之争的根源,得出登记属性多元化和登记不是模式化行政行为的结论。综合属性分析提出三点:行政登记不必然是行政机关行为,登记主体不应限于国家,还包含非政府组织和非盈利组织;从记载、管理、服务的三种属性角度,对行政登记进行重新分类;行政登记的属性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随历史发展和价值取向而变化。第五章“行政登记的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不同种类的登记对审查的需求不同,区别是审查强度和程度不同,即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必要性审查的具体适用不同。行政登记基础理论包括组成、程序、属性和类型等,都会影响行政登记审查方式的选择。行政审查方式的选择,又会影响登记纠纷的司法审查途径、司法审查标准、司法裁判方式的抉择。尤其是登记“混合过错”侵权情况下,对民事侵权人和登记机关的责任分担及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衔接问题,找出解决路径。第六章“行政登记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从公私法交融的角度看,登记必须承载私权保护与公法管制的双重任务。我国目前登记立法无法胜任此任务,在登记属性、审查方式、行政责任等方面不完善,体现为登记学理性质与实际制度、登记类型与词义功能、登记效力与目标追求、登记审查与功能司法化等的冲突。为此,应从登记主体理念转变、登记效力融合转化、登记审查方式适用转换等角度,推动我国行政登记制度的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