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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纳入刑法规定。当前,欠薪尤其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经成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有序和公平。毋庸置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且具有普遍性。因此,刑法对其进行规制,似乎顺应了广大民意的要求,加大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成本,对制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能起到较为明显的作用。但是,刑法不是万能的,任何企图通过入罪来一劳永逸解决问题的想法都是徒劳的,因此不盲目欢呼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化,对其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冷静进行分析才是理性的反应。基于这些想法,本文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犯罪化理由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非犯罪化的刑法根据及民事行政之强化规制。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进行概述,阐释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界定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通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界定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的介绍,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后理论和实践的反思,指出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的理由包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现象普遍存在、社会危害性大、坚实的民意支撑、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现实需要、有成功立法先例可循等;说明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后应该反思的一些情况,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暂时现象、感性民意不宜简单作为刑事立法的根据、立法应注重本土资源等。第三部分从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追求和刑法的不完整性和宽缓刑事政策两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非犯罪化之根据。第四部分根据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犯罪化的反思,详细介绍了强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之民事规制和强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之行政规制,以此来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