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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作为人工智能在传统投资咨询领域的应用,其以人工智能算法以及大数据技术为核心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但是金融科技发展与金融监管之间总是产生脱节,一方面,金融监管法规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面对智能投顾的特殊服务模式,传统投资咨询监管规则已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目前的金融监管方式已难以监管智能投顾所带来的技术风险。金融科技往往导致传统金融风险和技术风险相互叠加交织,使风险发生了量变乃至质变。目前监管层尚未对智能投顾这一金融科技做出全面细致的监管回应。鉴于此,笔者展开了对智能投顾监管的完善研究,探索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的智能投顾法律监管制度。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智能投顾的一些基础问题。首先梳理了各国监管层对智能投顾的定义;其次将国内与国内的智能投顾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将智能投顾与我国传统投资顾问进行纵向对比分析,从而得出我国智能投顾中全权委托账户管理的特殊性以及技术所带来的风险特殊性。最后对智能投顾的属性进行探讨,明确智能投顾是包含投资咨询与账户管理的综合服务,从应有之功能的视角看待智能投顾的本质,从而进一步开展智能投顾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本文第二章则对我国智能投顾监管的现状与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智能投顾监管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梳理,以《资管新规》中的智能投顾条款为重点,结合智能投顾的实践现状分析我国智能投顾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准入制度难以有效适用;其次智能投顾特殊的服务模式对传统投资顾问业务行为规范产生挑战,而目前尚缺具体的行为指引细则,导致智能投顾提供服务行为时突出体现投资者测评不充分、利益冲突多样化、风险披露不足;再者技术所带来的责任界定不明问题导致监管不力;最后现行监管措施尚缺对算法的全面监管,而目前的监管手段又难以对技术性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本文第三章则有针对性地对域外智能投顾的监管进行研究。主要从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欧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监管实践出发,从准入监管、行为监管、创新监管手段等方面展开研究。域外在准入监管上基本沿用了传统投资顾问的监管规则,监管重点则放在了行为监管上,加强信息披露、加强适当性义务指引、加强算法监管,创新科技监管等方面,域外对于智能投顾的监管大多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实现对智能投顾的全面监管。本文第四章即针对第二章所提出的问题,在借鉴域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本土特点完善我国智能投顾的法律监管机制。首先,在智能投顾运营商的准入监管上提出长期、短期两种监管方案,将智能投顾系统纳入到事前监管中;其次,细化投资者适当性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履行标准,加强企业内控制度建立的规范,从而从直接与间接两个角度加强行为监管,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再者,面对以算法为核心的技术归责问题,建立智能投顾运营商与高管双重责任制度并加强违规处罚力度,与此同时引入PI保险制度完善责任补偿机制;最后,在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等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之外增加科技维度,构建双维监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应对智能投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