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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我国而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但是,域外已有许多较为成熟的相关经验。我国在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时,势必参考了许多国外已有的经验,又及刑事缺席审判的进行与刑事缺席判决的执行均离不开域外国家的协助与配合。因此,有必要直接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研究,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如何全面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的中心话题,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指出,“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要注重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上诉权等诉讼权利”、“注重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就保障被追诉人权利而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有三个程序与其息息相关,即送达程序、辩护程序与救济程序,分别对应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与救济权。以此三权利为线索,对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将有利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也有助于使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与刑事缺席审判的“国际标准”接轨。同时,对制度之理论基础进行研究是开展具体程序研究的前提,明确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助于更为系统地进行具体程序的比较研究,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因此,为了更为系统地展开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比较研究,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剖析有其必要。基于此,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为,不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权利放弃理论与权利丧失理论,以及域外国家或国际审判组织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具有典型性的送达程序、辩护程序与救济程序,而后以此为借鉴,剖析我国相关程序的不足,以及合理构建刑事缺席审判送达程序、辩护程序及救济程序。全文由导论和六个部分组成。导论部分对研究的缘起作出说明,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评述,选择以比较法作为主要研究方法来研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第一部分,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本部分包括三节。第一节是对权利放弃理论的分析。权利放弃理论是指,享有权利的被告人也享有放弃权利的自由,一旦被告人自愿放弃权利,法庭便可以启动刑事缺席审判。建立在权利放弃理论之上的刑事缺席审判强调被告人的主体性与主动性,法院必须在确定被告人知晓且自愿放弃权利后方可启动刑事缺席审判。第二节是对权利丧失理论的分析。权利丧失理论是指,被告人因实施了不当行为而丧失权利,使法庭获得了启动刑事缺席审判的正当理由。在权力丧失理论下的刑事缺席审判中,法院较之被告人有更加主动的地位,一旦确定被告人故意以其行为逃避或阻碍审判,为了维护审判的顺利进行,法庭便可以进行刑事缺席审判。两种不同理论下的刑事缺席审判在权力运行与权利保障方面各有侧重。第二部分,刑事缺席审判送达程序之比较研究。本部分可分为四节。第一节论述送达程序之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意义,此种意义集中体现于送达之于选择权与平等武装的意义。选择权是人的固有权利,在诉讼程序中,被追诉人拥有选择权,自主决定与自身权益相关的程序性事项是被追诉人主体性的体现。而平等武装理念则是对抗式诉讼的必然要求,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缺席对平等武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送达作为保障被告人知情权的手段,是平等武装的前提。第二节论述域外刑事缺席审判送达程序的第一种模式,即宽松送达模式,宽松送达模式并不对送达的有效性进行特别要求,存在侵犯被告人权利的风险。第三节论述域外刑事缺席审判送达程序的第二种模式,即严格送达模式,严格送达模式对送达程序的有效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送达的有效性直接与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相关联,严格送达模式在保障人权和促进程序公正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第四节对两种送达模式进行比较评析,对其进行综合分析。第三部分,刑事缺席审判辩护程序之比较研究。本部分共包括四节。第一节,辩护之于刑事缺席审判的意义,包括辩护对于保障人权和探究真实两方面的意义。辩护程序一方面起着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作用,另一方面,充分有效的辩护有利于挖掘案件真实。可以说,辩护在保障刑事审判之程序公正性与实体公正性两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第二节,对域外刑事缺席审判辩护程序之非强制辩护模式进行分析。在刑事缺席审判中,英国实行非强制辩护模式,若缺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也未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法律援助辩护人,则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量是否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人。第三节,对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强制辩护规则进行分析。在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的审判规则与实践判例中,均要求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若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向其提供法律援助。第四节对两种不同的辩护模式进行评析,明确以强制辩护保障缺席被告人的辩护权符合人权保障理念的要求,也有利于保证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第四部分,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之比较研究。本章包括四节。第一节,救济之意义,主要包括救济程序对于实现实体真实的意义,以及救济在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二者关系中的重要意义。第二节讨论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的第一种救济模式,即普通救济程序。普通救济模式下,被缺席审判的被告人并无特殊的救济权利,其救济权利与普通对席审判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权相同。而第三节所讨论的特别救济模式则不同,在上诉权或申请再审权之外,缺席被告人还拥有其他救济权,且此种特殊救济权通常具有否定已生效缺席判决的效力。第四节则对两种救济模式进行比较评析,分析其所以然,采取普通救济模式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选择向刑事缺席审判的启动程序施加严格的限制,所以并无扩张救济权的必要。相反,若刑事缺席审判的启动较为宽松,那么便有必要赋予被告人额外的救济权利。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检视,在前文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审视我国现有的相关程序,分析其不足。第一节,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送达程序之不足。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我国法律未能明确送达程序的基础地位,送达程序应当是法院进行缺席审判的程序性前提,建立在无效送达基础上的缺席审判程序是不合法的。此外,我国法律在送达程序的具体规则设计方面仍有不足,现有的法律条文较为粗疏。第二节是对刑事缺席审判辩护程序之不足的剖析。我国刑事缺席审判辩护程序未对缺席审判中的法律援助辩护程序进行规定,由于缺席审判程序的特殊性,法律援助辩护介入诉讼的时间应当提前。待法院开始审判后才介入诉讼,并不足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同时,在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的近亲属因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特别的联系,其应当参与刑事缺席审判辩护程序,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却未明确近亲属参与刑事缺席审判辩护程序的具体规则。第三节分析我国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的不足。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可行使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与异议权三项救济权,此三项救济权之间的关系需厘清,以免在实践中产生混乱,影响刑事诉讼进程。而后,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的具体规则也应当加以完善,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此外,我国法律未对被告人近亲属的独立上诉权及罪犯的异议权施加适当限制,可能导致救济权滥用的后果,进而影响程序的安定性。第六部分是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建议,共包括三节。总体理念为融合权利放弃理论与权利丧失理论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保证在实现实体公正的同时保障程序公正。第一节为对送达程序的完善建议,分别从送达的时间、送达主体、送达方式、送达内容、受送达主体以及有效送达之证明几个方面进行了理论构建。第二节为对辩护程序的构想,包括对法律辩护介入刑事缺席审判的时机、被告人近亲属在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诉讼地位及其具体参诉规则的分析。第三节是对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的完善建议,上诉程序与异议程序分述之。上诉程序方面,上诉主体、上诉理由以及上诉期限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异议程序方面,对罪犯提起异议的理由、异议的效力以及异议权的行使期限等规则进行了理论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