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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业领域,继乙肝歧视之后,我国开始出现了基因歧视这种新类型的就业歧视。2010年广东佛山公务员招考基因歧视案是第一个引起全国关注的基因歧视案件。之后随着我国基因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现象将会愈发频仍。当宣传教育遏制该现象存在困难时,社会各界纷纷呼吁对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现象予以立法规制。我国目前制定相关立法已具备可行性。基因信息相较于传统的就业歧视而言,具有内隐性、隐私性和专业性等特点,因此有必要对基因隐私权予以特别保护。在就业领域反基因歧视立法中除了传统的禁止歧视模式外,还要结合基因隐私权保护模式达到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效果。而要实现这一全面规制的效果,我国目前有关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的立法仍然存在严重的缺位。首先,缺乏禁止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的基本规定。如缺乏对立法目的、基本概念的定义和立法原则的规定;其次,缺乏禁止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的预防性规定。如缺乏对基因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以及对用人单位获取劳动者的基因信息的立法规范;再次,缺乏禁止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的救济机制。在行政救济方面,现有的职能部门规制不力。在司法救济方面,缺乏对用人单位基因歧视行为的认定的规定;最后,缺乏禁止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的法律责任。目前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过于原则化,形式较为单一和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因这四个方面存在着的重大不足,就业领域反基因歧视立法要实现从无到有仍然存在诸多困境。而国外就业领域反基因歧视的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并产生了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和相关诉讼案件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来对我国就业领域反基因歧视立法进行了初步构建。首先,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公民不受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的影响,鼓励公民利用基因检测的优势而无惧歧视,从而促进基因科技在预防和治疗疾病以及在就业领域的重大医学价值,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和基因隐私权。同时,界定“就业领域基因歧视”、“基因信息”、“基因检测”、“家族病史”和“基因监测”等基本概念的含义,以使公众明晰其日常的行为规范,也有利于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的认定。确认保护劳动者基因隐权私原则、一般禁止和特殊例外相结合原则和预防与救济相结合原则等立法原则;其次,在具体规制上,主要是对用人单位的基因歧视行为进行规制。用人单位的基因歧视行为既包括非法获取劳动者的基因信息的行为,也包括基于基因信息实施不正当区别对待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禁止用人单位获取劳动者的基因信息,但是在为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对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基因变化进行基因监测、为保护公共安全进行的基因检测以及用人单位无意中得知劳动者的家族病史等四种情况下,若满足法定程序时则允许用人单位获取劳动者的基因信息;最后,因为雇佣关系天然的不对等性,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基因歧视,规定了救济机制和法律责任来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实现法律的指引和强制作用。在救济机制方面,设立平等就业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就业领域基因歧视方面的投诉,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设立基因歧视研究委员会对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现象进行研究。通过规范用人单位的基因歧视行为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进行司法救济。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法律责任形式进行明确且全面的规定,并根据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的两种类型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确保用人单位真正遵守法律。最终使法律不仅通过具体规制用人单位获取劳动者的基因信息的行为,保护基因隐私权进行事先预防,也通过禁止基于基因信息的歧视,明确救济机制和法律责任进行事后救济,从而较为全面地对我国就业领域基因歧视进行立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