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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建设“长江经济带”等以流域为核心的经济发展带,流域是经济发展的纽带,也将促进一个与流域相关的环境、经济、社会的大系统的形成。这既给流域沿线地区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考验着我国流域管理的能力。实践中,与流域相关的水事纠纷案件频发,相关数据显示,纠纷的当事人更倾向于通过行政方式解决其面临的问题。在流域水事纠纷行政解决方面,我国在立法规定、机构设置、解决方式上有所规定。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我国现行的流域水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表现出与实际需求的脱节,在机制运行的过程中暴露出立法缺失、机构设置不合理、解决方式不丰富、解决结果效力低下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文本分析法,对我国流域水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通过对美国、日本、德国等在该领域具有成熟经验的国家的考察评价,结合我国实际,为完善我国流域水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我国流域水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第二章通过对两个案例进行评析引出对于我国流域水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思考,对我国流域水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现状与不足进行分析。笔者在本章从法律规定、机构设置、解决方式三个方面展示流域水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现状,以此为基础,提出该机制面临的法律规定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合理、解决方式不灵活、处理结果效力较低四个方面的不足。第三章笔者通过前文提出的问题,对美国、日本、德国的流域水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进行评析,总结三者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完善相应机制提出可借鉴的思路。第四章笔者为完善我国流域水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提出建议。在本章,笔者通过思考分析我国在该机制上存在的不足与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从立法、机构设置、解决方式、纠纷解决结果效力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流域水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