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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步伐提速,导致全球金融市场的竞争日趋剧烈。跨国金融集团都希望通过扩大规模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由于国内市场的逐渐饱和,为了争夺海外市场,跨国并购成为规模扩张的途径之一。同时,电子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使得金融产品、金融工具极为丰富,金融监管体制趋于全球化协调等,这些都为各国金融机构对外并购奠定了基础。2002年11月以后,我国对外资并购限制逐步放松,关于鼓励和规范外资并购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己基本完备。2003年12月9日,银监会制定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出台,规定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货币出资;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时,对非上市金融机构按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或超过25%时,对上市金融机构仍按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较为敏感的金融行业,也开始对外资的并购式进入模式进行立法规范。伴随金融服务贸易领域逐步的对外资开放,外资流入与跨国银行的并购在中国这个拥有着丰厚资源、堪称“世界工厂”的土地上展开了一场全球化的争夺战。截至2009年末,我国共有23家中资商业银行引入35家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达212.5亿美元。然而,中国金融业的并购市场是新兴的市场,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中都表现得不够成熟。主要体现在:一是由于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特殊,学界开始关注和研究金融市场的外资并购行为,但对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是否会给东道国带来金融安全的风险,依既定市场外资所占的份额及参股的现状来看有无必要进行反垄断规制,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业的繁荣发展是否需要依赖外资的并购来完成等一系列的问题,学界仍存在较多争议;二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或规定不详,使得并购操作在实务中也存在较多障碍,例如:金融机构股权定价过低、外国金融机构混业并购的有效监管、法律法规间的不协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不合理等。金融市场的并购行为需要法律的规制才能有效地保障金融安全。但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完善,使得我们既能收获外资并购带来的溢出效应,又能避免对外开放带来的弊端,是摆在我们面前鱼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研究外资并购我国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制,对于规范外资并购行为,促进金融并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目前,我国的并购立法体系尚不完备,用以调整外资并购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缺陷,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金融机构法,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建议吸取国外成熟金融市场的立法经验和教训,构建外资并购我国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制体系,主要应由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构筑而成:一是以《外资并购中资金融机构法》作为外资并购我国金融机构的核心层,建议以现行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基础,出台统一的《外资并购中资金融机构法》,但在专门立法出台前应修改、完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二是以《反垄断法》及《实施细则》作为中间层。针对外资并购可能引发的金融垄断风险,三是以外国金融机构参股并购相关辅助制度为外部层,如金融监管制度、金融资产评估和定价制度、外资的市场退出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