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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股权出资在实际操作中终于有了立法上的依据。在旧公司法中,对于出资标的物采取列举规定,带有明显的资本管制色彩,明确排除了包括股权、债权等权利形式作为出资标的物。随着我国公司实践的不断深入,公司治理效率优先、公司资本自由的理念逐渐确立,对公司法定出资形式开放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公司实践和法制实践中都得到了一定的认可。实践证明,以股权出资可降低公司设立成本,能更好地刺激投资者设立公司的积极性,是公司竞争和发展的需求。本文对于股权出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讨论了股权出资的合理性、股权出资的交付、股权出资中的风险负担、出资人责任以及瑕疵股权出资等问题,以期能对我国股权出资制度的完善有一些帮助。 在本文第一部分,作者首先介绍了股权出资的概念和特征,并对股权的性质进行了讨论,接着对股权与现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要件进行了对照,最后对主要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关于股权出资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通过对相关概念和法律制度的介绍,大致的勾勒出了股权出资的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本文赞同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在私法权利家庭中它是自成一体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股权出资属于现物出资的范畴,并认为股权满足现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要件,其作为出资标的物具有其合理性。 在本文第二部分,作者对股权出资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详细论述,认为股权出资是公司法立法价值追求和资本自由的产物,公司法应以效率为优先考虑的价值目标,应从鼓励投资的出发点来扩大出资形式的范围;认为股东的出资将更多地从有利于公司的经营角度去考虑,具有经营功能的任何合适的资源和要素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因此股权是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的。并从股权的可转让性对股权出资的可行性进行相关论述,认为股权出资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正是股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具有现实的价值,同时股权出资也是通过股权转让得以实现。 在本文第三部分,作者论述了股权出资的交付履行和风险负担,分析了股权出资的交付和股权变动生效要件,明确了股权与其他现物出资的交付及权利变动生效的区别,股权出资的交付有着其特殊的规则。并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是不同的,前者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