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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监督权是基本职权,也是运用频率最高的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三十年来,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监督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实践,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方式方法不断创新,也比较注重实效,可以说“年年有进步、届届有发展。”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地方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现在,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人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越来越多。加强地方人大的监督职能,对于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保证和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各级地方人大对加强监督工作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改进。从整体上来分析,监督工作基本处于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的转变阶段,监督权的行使还没有完全到位。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的监督虽有不少具体措施,但多数还是监督渠道不够宽、手段不够硬、效果不够明,而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干部的监督,往往在事情暴露已成定局时才予以监督,作一种形式上的补充,真正通过人大监督进行惩处的比例很小。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常因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和相关处置措施,得不到及时解决。在监督手段选择上,较少运用法律赋予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手段,结果在某种程度上使人大的监督显得力度不足、有权无威。本文以上海市普陀区为研究个案,阐述了当前地方县级人大监督职能运行的现状,分析了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监督的观念问题、监督的体制问题、监督的能力问题、监督的效果问题。基于上述情况,笔者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能运行现状与问题研究出发,从增强监督意识,明确监督职能;实施依法监督,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完善监督机构,加强财政预算监督;以及重视人大自身建设,提高人大监督力度等方面,就如何提高地方人大监督提出了一些对策性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