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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在我国虽然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传统型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但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状况、财产状态和犯罪的实际情况,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侵占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财物流通频繁,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普遍分离在活跃经济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为侵占他人财物提供有利条件,这使《刑法》增设侵占罪具有了重要性和紧迫性。1997年修订刑法时,《刑法》第270条增设了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行为人持有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这两类侵占对象认识不一,众说纷纭,争议较大,例如,对“代为保管”、遗忘物和埋藏物的不同理解,对无形物、种类物、知识产品、不法原因委托交付物、犯罪所得财物和违禁品等是否属于侵占罪的对象,等等,都直接影响到对侵占罪构成的认定,司法实务界经常遇到由于对侵占罪对象认识的分歧而影响到对侵占罪与其它罪、以及侵占罪与非罪的认定,这样对侵占罪的对象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目前,理论界几乎很少有针对侵占罪的对象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所以,对侵占罪的侵占对象进行系统的研究既具有理论上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又具有司法实践上的适用性。笔者针对两类侵占对象分两章进行了初步的较为系统、详细的探讨和研究。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侵占罪侵占对象的立法演变以及对侵占罪侵占对象进行系统研究的理论价值意义和现实的司法实践价值意义。
正文部分分为两章:
第一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对.“代为保管”的理解。该部分从以下三方面对“代为保管”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二、对“他人财物”的理解。该部分从不动产、无形物、种类物、知识产品、不法原因委托交付物、犯罪所得财物(即赃物)、违禁品、分期付款交易中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仅享有占有权而无所有权的财物等九方面进行阐述。其中,对不法原因委托物、犯罪所得物和违禁品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侵占对象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对种类物中的特殊种类物——金钱分几种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章: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一、遗忘物。该部分首先介绍了遗忘物与遗失物有无区别的不同理论争议观点。目前有区别说;同一说;有认为二者之间有区别,但认为可把遗忘物纳入《刑法》270条第1款的侵占罪的对象中;有认为没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区分,可直接把遗忘物作为《刑法》270条第1款的侵占罪的对象;有主张将二者等同起来,另一方面对遗忘物一词作扩大解释。其次,通过分析不同观点,笔者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是有区别的,同时也分析了遗忘物的概念和特征。二、埋藏物。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埋藏物的条件;其次,分析了刑法侵占罪中的埋藏物与民法上埋藏物是否相同的两种学说,即相同说与不同说。
通过分析相同说和不同说的理论观点,指出刑法侵占罪中的埋藏物与民法上埋藏物是不相同的,并论述了赞同不同说的理由;最后,详细探讨了对刑法侵占罪中的埋藏物的理解和把握,并指出了刑法侵占罪中埋藏物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