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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理性的经营者,不遗余力的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也成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根本原因。垄断协议行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各国都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从“显性”转变为“隐形”,这无疑加大了对垄断协议案件的侦查难度。为了高效的侦破垄断协议案件,1978年美国率先制定了宽恕制度。该制度是综合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法学原理设计而成,旨在通过对垄断协议参与者法律责任的减免来鼓励该参与者主动揭发其他成员违法行为,从垄断协议成员内部进行瓦解的制度。美国的宽恕制度对垄断协议的查处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使得世界很多国家纷纷效仿。在国外3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美国等国家对宽恕制度不断的加以改进和完善,已经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制度。我国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中也初步确立了宽恕制度。但由于诸多规定较为概括和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尽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9年和2011年颁布了相关的实施细则,但依旧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第一部分对宽恕制度产生的背景、概念、特征与法理基础做了简单的阐述;第二部分对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发展以及相关规定的进步性与不足之处分别作了评析;第三部分则着眼于国外宽恕制度的比较分析,选取的比较因子主要有申请者序位、数量、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是时间、宽恕程度等。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国外宽恕制度的共同特点,为我国宽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最后一部分则立足我国国情与第二部分中我国宽恕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国外相关规定有选择的进行借鉴,并分别从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