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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贷款诈骗犯罪形势非常严峻,贷款诈骗罪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领域中一个常见、多发、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加速度发展,社会所有制日益多元化并且逐步得到我国宪法的明确保护,贷款诈骗违法犯罪现象也随之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使得理论和司法实践层面遭遇一系列新的问题,现行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不利于遏制日益猖獗的贷款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对贷款诈骗罪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何谓贷款诈骗罪,按照我国刑法学界较有影响观点,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文认为这一概念尚不能准确全面反映贷款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借鉴诸多学术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下贷款诈骗犯罪呈现的新特点,本文将贷款诈骗罪的概念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向行为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交付(或处分)数额较大的贷款或者贷款性利益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和主次性两个特征,即首先侵犯了信贷秩序,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中信贷秩序是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次要客体。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只能限定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贷款性利益,即贷款人以信用贷款或者担保贷款的形式向金融机构所借的贷款,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形成的贷款债权。在认定贷款诈骗罪对象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主要是对授信额度、委托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缺乏信贷业务资格发放的贷款、银行信用、贷款担保人的财产以及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的帐外资金等是否也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对象的模糊认识,本文逐一详细进行了分析。 关于贷款诈骗罪客观方面所包含的内容,本文在分析比较了诸多不同的观点之后,结合新形势下打击贷款诈骗违法犯罪的需要,将其界定为: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隐瞒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