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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立法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而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商主体立法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世界各国商主体立法情况看,先进和科学的商主体立法表现出一个国家对商业活动的重视程度以及价值取向。凡是商主体立法体系科学合理、商法体系先进规范的国家,其商事活动必然十分活跃有序。所以,科学先进的商主体法律制度体系能够促进保证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因历史原因,我国缺少系统的商法典体系,目前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我国商主体法律制度先后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五个层次分明的时期,从我国当前商主体法律制度建设情况看,各单行商主体立法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责任承担形式、各种组织形式的商主体的法律界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复、遗漏、矛盾或冲突的现象。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国际接轨的要求较迫切,原有的商主体法律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为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弥补我国法律规范中的不足,对商主体法律制度需进一步加强研究,以期形成较为成熟的思想体系和商主体方法理论,形成先进科学的商主体立法架构,并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法体系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本文指出了我国商主体制度存在如下问题:某些商主体需进一步明确其独立人格;商主体资格界定方面存在缺失;商企业分类体系较为混乱;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内资企业法律制度存在着法律冲突等,在对我国当前商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借鉴各国商法的先进经验,从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出发,对我国商主体制度构建进行了探索和研究,提出了完善商主体立法形式、明确商主体法律地位、优化商主体法律制度体系,确立以《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为基础的现代商主体立法体系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