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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抢劫罪,仅系在取得财物之手段上有不同,而于图为不法所有,以非法方法取得他人财物之点,二者并无差异。因此,各国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都通过一定的立法模式对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特定条件进行了规定,均明确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准用抢劫罪的法定刑予以处断。我国《刑法》第269条明确规定盗窃转化以抢劫罪论处。除此之外,我国相继出台《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和《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相关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鉴于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由于立法规定缺失而对特定术语的不同释义等诸多原因,致使现行的刑事立法无法有效解决司法实践所面临的种种困境。其中,入户盗窃转化抢劫中的问题较为凸显,例如,在《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基本行为类型的前提之下,再将入户盗窃的转化认定为“入户抢劫”是否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以及是否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后都能被转化认定为“入户抢劫”?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行为的程度对入户盗窃转化认定为一般抢劫和“入户抢劫”是否有不同的要求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本文通过对入户盗窃转化认定的司法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由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主要争议在于,是转化认定为一般抢劫还是“入户抢劫”的问题。具体来说,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相较入户诈骗和入户抢夺转化为抢劫而言,存在案件数量较多、争议问题较大以及量刑差异巨大等典型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解释的规定之间存在出入。如《抢劫解释》在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规定上与《两抢意见》的不一致性,致使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案件事实仅因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而导致不同的认定,凸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其次,缺乏立法回应。对暴力行为的程度是否影响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认定,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回应,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做法。再次,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运用。主要指,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入户”情节是否已经作为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成立条件被予以评价,以及对于使用轻微暴力而未造成身体伤害后果或者未取得财物的情形,是否可以转化认定为“入户抢劫”的问题。最后,对“入户方式”未加以限定。司法实践中,不论是以溜门方式入户还是尾随方式的入户,都有被转化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实例,但这种对入户方式不加以限定的做法,导致在违法性程度上与“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并不相当的情形被处以相同的刑罚,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事司法实践是检验刑事立法能否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依据。因此,以司法数据为蓝本研究入户盗窃转化的认定问题,能更为直观地发现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问题,并为具体认定标准的提出提供坚实的实践材料。据此,本文依托聚法案例HOLO系统刑事司法数据库,通过对504份与入户盗窃转化相关判决文书进行司法数据分析的方法,找出司法实践对入户盗窃转化作出不同认定的原因,进而为我国目前的入户盗窃转化的认定给出一个具体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