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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是当代政治哲学中有争议的问题,金里卡把正当优先还是善优先的问题视为当代各种政治理论的一条重要的分水岭。罗尔斯非常重视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可以说,他的整个正义理论都是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为基础和前提的。 罗尔斯并不局限于从个人伦理视角来探讨正当与善的关系,而主要从社会基本制度层面来探讨这一关系。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要探讨的是如何分配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罗尔斯不同意按照功利主义的“功利原则”分配社会基本善,因为功利主义在追求社会最大利益总额的前提下容许牺牲一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利。罗尔斯主张在分配中应坚持“正当优先于善”的原则,他的这一思想来源于康德的义务论思想,但康德把正当的优先性建立在完全先验的自由意志之上,而罗尔斯在坚持正当优先的前提下,还兼顾到结果。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把正当与善概念运用于人性假定,认为人具有两种道德能力,即正义感能力和善观念能力。人们在原初状态中自愿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以词典式序列排序,作为平等的自由的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优先性原则背后蕴含着“正当优先于善”原则。罗尔斯从两个方面来证明“正当优先于善”。首先,他论证正当具有独立的价值。罗尔斯吸取契约论的精华,从自由平等的道德人出发,讨论人们如何选择一个正义原则的问题。其次,罗尔斯在强调正当优先性的同时,也强调必需兼顾结果。这体现了他试图把自由与平等结合起来,自由优先、兼顾平等的致思取向。 《正义论》的发表受到了社群主义者和自由主义内部学者的批判,罗尔斯也看到现实世界多元文化的客观存在。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不再局限于分配中的正当优先性理念,而更多地关注多元文化并存的社会如何才能长久稳定问题。罗尔斯在多元文化的基础上把正当优先确立为政治正义优先,从而为社会的统一与稳定找到新的支点,为“正当优先于善”找到了新的论证方式。“正当优先性”由此就表现为多元文化中政治正义理念的优先性,表现为政治正义理念优先于诸完备性学说,政治正义理念支持诸完备性学说合理地发展。 罗尔斯虽然批评善优先于正当,强调自由权利的重要性,但是他是从抽象的道德人出发推出他的正义原则的,他的正义观念具有抽象性。罗尔斯认为初次分配取决于人们自然天赋的差别等因素,好像富人占有较多财产是其较高的自然天赋等使然,这就回避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问题,回避了资本剥削问题。马克思主义主张从历史的、辩证的眼光来看待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看待社会正义问题。正义原则不是由自由平等的理性人选择出来的,而是由特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研究罗尔斯的正当优先于善的思想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