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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颁布,它的出台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打破基础领域的体制性障碍,推动行业竞争,优化资源配置,并切实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它有利于中国经济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在中国市场经济和市场法制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这部法律的实施机制。我国一直存在着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痼疾,一些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此,如果我们想要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其巨大的规制作用,我们就必须对它的实施机制引起足够的重视,要不断加强对反垄断法实施层面的研究。在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适时地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现状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本文以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为主线,将全文分为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综述、反垄断法实施主体、反垄断法实施程序和反垄断法下的救济手段四个部分,应用比较研究和历史考察的研究方法对文章进行阐述。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实施经验以及国内外一些学者对此的观点与看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国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第一部分,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综述。文章主要对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及其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运作原则和研究意义。
第二部分,反垄断法实施主体。文章主要介绍了反垄断法实施主体的基本理论和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实施主体概况,并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主体的规定进行了评析。文章提出在公共实施主体方面,我国的反垄断法主管机构应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拥有一定的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在私主体方面,应不断完善私主体实施反垄断法的实体和程序内容。
第三部分,反垄断法实施程序。文章对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反垄断法实施程序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应该在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和非正式执行程序等方面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以此使得我国反垄断法得到顺畅的实施。
第四部分,反垄断法下的救济方式。文章对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三种救济方式及其在美国、德国、日本的适用情况进行了介绍,提出我国也应综合适用三种救济手段来科学、合理的构建我国的反垄断法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