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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体制改革在历经2003年以来的五年试点后,拟于2008年在全国推开,因故延缓。其中,监狱企业定性定位问题是这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的“瓶颈”问题之一。一段时期以来,以强调监狱企业特殊性为基调的“监狱企业特殊论”俨然成为这一问题的主流观点。在改革试点阶段,该理论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存在的缺陷,以及可能对改革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在改革进入向纵深推进的阶段后,修正该理论已势在必行。在深刻分析“监狱企业特殊论”在立论基础、论证过程、最终结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经验、监狱体制改革的本意,同时以相关管理理论为佐证,以国外监狱企业管理经验为借鉴,可以得出结论,监狱企业本不特殊、不应特殊,关于监狱企业的种种“特殊”仅仅是改革前或改革进程中的特点,走监狱企业特殊化之路绝无前途,监狱体制改革应重归监狱企业“非特殊化”的正途。对监企分离后的监狱企业,要澄清本质和特性,明晰要素和职能,找准定位和方向,按照“自成系统,另轨运行;区别对待,有序进行;改革模式,寻求突破”的整体思路,着重抓好四个方面工作:一要明晰企业资产性质,理顺产权委托代理关系。监狱企业资产应当是经营性资产而不是行政性资产,应当实行经营性而不是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制。二要明晰企业人员构成,推行管理“去行政化”。企业管理人员不宜具有警察身份,企业员工不包括罪犯,监狱企业要取消行政级别,内部管理实现由行政化管理向企业化管理的转变。三要明晰监企双方权责,促进契约型合作。监狱企业和监狱之间要形成以契约为基础的制衡与协作关系。四要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优选方案是有计划地向国有控股公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