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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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高效的证券市场中,健全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它与其他的制度,如证券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等等一起构成了证券市场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包括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以及违反信息公开的后果和惩罚措施。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刑事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规定无疑构成了惩罚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却法律制度完善的需要,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也是当前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尤其是2006年以来,国内证券市场逐渐走出低迷状态,进入“牛市”的情势需求。在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上市公司违反信息公开义务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健康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中,笔者以刑事法律为视角,从四个方面探讨了上市公司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问题。  第一章为信息公开制度概述,介绍了信息公开的产生原因、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危害和原因、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有关国家(地区)关于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刑事规定。在信息公开的产生原因和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危害的论述中,笔者主要使用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经济关系上阐释这种经济犯罪的本源;在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刑事规定进行介绍时,笔者采用了刑事法律研究中的历史性研究和比较性研究的方式,对英、美、德、日、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的有关规定作了大致的介绍,并将其与我国大陆的规定进行了粗略的比较,从而认为有必要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本罪的刑事规定,借鉴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本罪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罪的研究。  第二章为上市公司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罪之犯罪构成研究。犯罪构成是犯罪的核心内容,是刑法实践中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同时,对犯罪构成的探讨也是刑事法律理论界研究个罪的主要方式和内容。本章中,笔者从本罪的客体、客观方面(行为方式、信息公开的范围)、犯罪主体、处罚主体等方面对本罪进行了简单的剖析。  首先,就理论界认定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存在多种观点的现状,笔者进行了简单的分析,然后从本罪属于证券欺诈类犯罪的类罪的角度以及本罪作为个罪所具有的特殊性的角度认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以知情权为核心、以财产权和证券监管秩序为重要内容的复杂客体,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侵犯是本罪最为重要的特征。  其次,有关公开信息的界定及范围,笔者坚持了法定公开信息、其他重要信息与软信息相结合的披露方式。对于法定公开信息,笔者在本文中作出了一些列举;对于其他重要信息的界定,笔者认为是难以用统一的文字加以概括的,应当结合上市公司的本身性质和情况加以综合判断;对于软信息的披露,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而定:在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律没有规定、上市公司也没有选择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有关司法机关不得任意扩大刑事责任的法网,将软信息加入到强制性披露的范围之内;但如果上市公司自愿选择披露相关软信息,则其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可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再次,在违反信息公开的行为模式的问题上,笔者参考民事法律有关信息公开的司法解释,认定违反信息公开主要有四种行为模式,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并分别就这四种行为模式进行了概念辨析和特征分析,并通过实例加以说明。  本章的最后一个部分是有关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与自然人处罚主体的冲突与解决问题。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的过程中,笔者列举了刑法理论界有关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制度的一些理论。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与自然人处罚主体的冲突在实践中将导致出现一系列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问题,如犯罪单位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刑罚力度较弱、单位诉讼权利被忽视及对自然人的起诉出现逻辑问题等。为解决这种冲突,笔者建议对本罪的处罚规定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包括增设对单位的处罚和对自然人的资格刑等。  第三章是有关本罪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问题。由于本罪的起诉和处罚与上市公司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处罚密切相关,因此,在本章中,笔者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角度出发,论述信息公开义务行政法律体系与刑事法律体系的衔接问题。笔者在介绍完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后,论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一般性关系,具体包括:两种处罚质与量的差异性、统一体系下的协作、配合等。这种一般性的关系奠定了本罪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也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同时,笔者从实践的可操作性出发,提倡本罪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并存,以利于纠正证券违法行为,加强证券经济侦查工作的开展。  本文的第四章是笔者为完善上市公司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罪而提出的立法和实践建议。笔者结合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在确立稳定证券市场和打击证券犯罪的原则指导下,分析了建立良好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指出应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立法上,建立以刑法典为中心的罪刑体系;实践中,采用法律规制、政府监管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模式,笔者提出的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防治上市公司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罪的方式不仅需要各机关和部门的配合,还需要非刑罚措施和司法力量的介入,以及国际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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