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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结构及其应用行业规避了我国目前的外资并购审查程序,暴露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法规的漏洞。外资以VIE结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由于并不涉及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因而被业界普遍认为不需要报请商务部门审批或进行安全审查。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过于狭窄、关键概念的含义未能进行准确界定、审查程序的设置不甚科学。美国的外资安全法案有着较长的历史,并且在近年来初步完善,在以上中国法律不足的方面给出了很好的示范。通过研究美国的法案,再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可以在以上方面对我国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外资并购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首先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核心概念即国家安全进行了探讨,对国家安全与国家经济安全作了区分与比较,以此明确该制度的准确指向。第二章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了该制度的法理依据、立法目的、产生原因、具体限制性措施等等,从理论上探讨该制度的内在含义。第三章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了美国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2007)》以及《关于外国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Acquisitions, and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并针对我国制度有缺陷的地方进行了重点研究,借此希望能够获取一些对完善我国制度有启发意义的立法经验。第四章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制度设计。在充分研究美国先进立法例,并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在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机构、立法体系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