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税基评估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ci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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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记者会上指出,房地产税法已列入全国人大今年第一类的立法项目,房产税的征收正式被提上议程。房产税的改革离不开税基评估制度的完善。税基评估制度作为房产税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对于规范房地产税收行为、提升税收公信力都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房地产税基评估实践起步比较晚,早期基本都停留在个案评估的层面,2009年以后,部分城市才开始在房地产交易环节税基评估中逐步引入批量评估模式,并初步形成一些比较具有地方特色的房地产税基评估方法和技术。但是针对保有环节的税基评估制度鲜有涉及。2011年的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允许某些局部先行试搭局部框架,以先行先试的方式探索房产税改革推进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虽然试点改革是对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征收的不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但由于其征税对象范围过于狭隘,并未能触及改革的本质。房产税税基评估制度在境外已有比较悠久的历史,也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该制度在这些国家的税收征管方面都起到了相当重要的指引和规范作用。相较于国外,我国目前的房产税评估制度尚不完善,并没有完整的税基评估制度的出台,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比较匮乏。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房产税税基评估制度不仅仅需要从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和现有的经济背景下考虑,更需要充分汲取和借鉴国外优秀的法律和完善的制度来弥补我们国家税基评估制度的不足。本文主要从房产税税基评估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我国房产税税基评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境外房产税税基评估的借鉴以及我国房产税税基评估法律制度的构建这四个方面出发,探讨我国房产税税基评估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方式和路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数据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现状及其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并且从分类归纳的角度分析国外的评估体系,借鉴国外的立法和相关规定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基评估制度。第一章是基础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基本概念的厘清和相应的法理基础。第一节从房产税、房产税税基以及房产税税基评估三个角度厘清房产税税基评估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第二节从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以及税收效率原则三个方面阐明房产税税基评估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第二章主要从评估主体、计税依据、评估方法和技术以及争议机制四个方面探讨我国评估制度存在的不足,分析房产税税基评估的困境以及滞后原因,说明完善房产税税基评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评估主体方面,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资产评估法规范,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评估主体、评估程序、争议解决等问题。2012年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其中第三章就具体规定了相关评估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第七章也具体规定了注册评估师的法律责任。但遗憾的是该草案迄今仍然没有通过,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依旧需要解决和落实。目前我国的房产税评估主体并不明确。多部门多主体拥有评估权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相互妥协、推诿等很多问题,并不利于税基评估的公正和高效。在计税依据方面,我国目前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依旧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所确立的两套计税依据,而这样的计税依据显然不符合目前房地产税收方面的需要,两套计税依据容易引发税负的不公。试点改革虽然对房产税税基评估进行了一定范围的改进,但是其税基设定缺乏弹性,并没有较为完善的计税评估制度进行辅助。因此,我国目前的计税依据仍然存在着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在评估方法和技术方面,现阶段房产税评估方法还是以个案评估为主,批量评估的方法虽然在各大城市都开始运转,但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批量评估运用的较为出色的是深圳市,目前深圳市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房产评估查询系统,也进行了较为先进的评估实践活动。但深圳评估方法的运用仅是个案,并没能在全国推广,因而我国评估方法和技术的完善仍然需要重视和解决。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我国目前仅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进行笼统的概述,并没有针对房产税的税基评估做出具体的详细的说明。税基评估是一项专业和技术要求都比较高的机制,若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仅仅依靠行政诉讼制度是不能实质解决问题的,需要配备专业人士和机构进行处理。税务部门没有参与到评估的实质运转中,对于其中的数据和技术分析并不了解,很难抓住问题的实质。法院在协调税基评估这种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上也必须具备比较高的专业要求和素养,需要拥有专业的人才,才能妥善处理诸如此类的问题。但这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实现。因此,若要进行房产税改革,必须要完善这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否则,后续的处理过程会比较艰难。第三章是境外法律制度的分析。境外对于土地和房屋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名称各有不同,韩国称之为土地综合税,美国称财产税,日本称其为固定资产税,但其内容方向基本一致,均为对不动产保有环节的一种征收税种。不同的税基评估设计反映不同国家的发展现状和特殊环境。因此,税基评估制度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理念。采取普遍课征的宽税基还是部分课征的窄税基需要根据各国的现实情况来判断。本章即依照税基评估的要素进行逐一分析比对,整合各国的相关法律和制度,通过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地的理论与实践分析,探索我国房产税税基评估法律制度困境突围的方法,提出相关的借鉴经验。在评估主体的选择方面,主要分为税收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及独立的评估师。三种选择各有千秋,评估主体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不在于选择评估的主体是谁,更看中的是主体的专业性、独立性、实施能力以及整个评估体系的监督措施和透明化程度。在课税对象的选择方面,主要分为对土地和住宅统一征税、对土地和住宅分别征税、仅对土地征税和仅对建筑物征税。课税对象的不同选择主要是因为各国征税目标的不一样,依据各国的发展情况来定。在评估方案的设计方面,每个国家的发展状况都不相同,因而各国对于房产税税基评估方案都有不同的设计和考虑。针对各国的经济现状、课税对象、评估主体,每个国家会采取不同的评估方式,设定不同的评估周期。在争议解决的机制方面,在房产税体系较为成熟的国家,都规定了争议解决的相关处理。对于独立的评估主体作出的科学评估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争议状况,但是也不能排除出现争议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设立较为完备的争议解决机制去处理相关争议案件。第四章是我国房产税税基评估法律制度的构建,试图将国外的成熟经验与我国实际发展需要相结合,提出对应的解决第二章存在问题的完善方法和改善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基评估体系。首先需要有一定的原则规定和方向指引。纳税评估的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诚信原则。我国在构建房产税税基评估制度时,需要在计税依据方面落实量能课税原则、在制度推行上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在评估方案设计上遵循税收效率原则。对应具体的评估又需要具体落实估价标准统一原则、分类评估原则以及动态更新评估原则。其次针对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周期、申诉机制以及配套设施这五个方面,探讨了房产税税基评估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相应方向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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