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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是继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兴制度。由于重整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较长,所以通常仅适用于大型企业,如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从已经实施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案例来看,总体效果是好的,通过破产重整,许多上市公司实现了重生,然而,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关于破产重整的程序操作,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做指引,各地法院在办理过程中不是十分统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亟待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一个系统地、复杂的过程,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社会投资者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各方利益主体互相博弈的过程,一方面,各方利益主体在重整过程中进行较量和妥协,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进行居中调停,必要时行使司法强制权。最后,由于破产重整的主体是上市公司,需要证监部门进行监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追求的目标应该是: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司法审判干预合理、证监部门监管到位。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上这方面立法比较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进行分析研究,既重视理论分析,也重视实际运用,采用历史考证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与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一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和价值,体现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二步,研究国外、境外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现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找出可以借鉴的内容。第三步,论述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针对破产重整的申请与受理、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执行等程序进行详细、具体的评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四步,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围绕信息披露、证券的发行、人民法院和证监会的职权这三个方面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