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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实际生活中运用十分广泛,其中的不动产抵押更有“担保之王”之称。本文以不动产抵押权设立时的善意取得为研究对象,在探究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正当性基础上,展开对其具体适用规则之讨论。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基础问题的相关探析,即是研究不动产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肯定回答是后文探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具体构成要件的逻辑基础和前提。此部分内容以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及其适用范围的扩张为研究基础,进而从法律规定和理论依据上寻求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正当性。其中,本文对我国现行有关立法进行了反思,并着重阐述了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的推定力和公信力。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在第一部分的研究基础上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具体构成要件的深入剖析。第二部分的研究对象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这部分内容涉及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解读以及善意判断。本文认为,在进行善意判断时,有必要区分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同时,由于一般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在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时的条件、程序等不同,应当区分不同主体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善意,而赋予商事主体更多的合理注意义务。最后,该部分还涉及对善意判断时点的描述。根据我国有关立法,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判断时点为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之时。而本文在论述该板块时,进行了延伸思考:即完成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后到实现抵押权的时间段里同样存在善意判断的问题。本文在第三部分重点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展开讨论,其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是关于合理对价要件的研究。本文在阐述合理对价要件的一般理论基础上,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和所有权的区别等方面探讨了该要件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非必要性。另一个方面的内容是对合同效力问题展开的讨论。本文通过分析所涉合同效力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可能产生的影响,重点剖析了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并进而认为有必要将合同有效纳入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第四部分为结论部分,是对前面三部分中笔者观点的汇总。本文在此部分提出了法院在具体适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时应当注意的三点问题:即合理把握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认定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时可以不考虑合理对价;将合同有效明确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考量因素。同时,本文在文章结尾处结合我国当前《民法典》的编纂背景,提出了完善物权编中善意取得制度的些许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