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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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始于上世纪50年代,大规模的房屋拆迁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拆迁工作仍在进行,围绕着房屋拆迁所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1991年3月12日国务院颁发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2001年6月6日通过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又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然而,因拆迁而产生的纠纷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反而上演了一幕幕自焚案、跳水案,重庆“最牛钉子户”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讨论的焦点。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问题。新的《拆迁条例》与以前的相比虽然有了许多改进,但是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仍旧做出了模糊的界定,混淆了商业性拆迁与公益性拆迁,这不仅使得其自身与上位法相冲突,实践中也造成了许多假借公益之名实则图商业之利现象的出现。二是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职能“越位”“错位”“缺位”问题。政府由于受畸形发展观政绩观的影响,经常盲目拆迁、大搞形象工程,有时甚至以公权力强行介入拆迁,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公正的形象,降低了社会公信力。三是程序问题。政府在国有土地从合法的使用人手中收回之前,就将其卖给了开发商,这有违基本的买卖程序,而且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拆迁程序直到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对被拆迁人都是不公开的,这也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有违公众参与原则。四是拆迁补偿问题。包括补偿原则缺失、标准不明、方式单一、范围较窄,评估不公等问题。   针对以上房屋拆迁中出现的问题,笔者从行政法的角度提出一下解决问题的构想:首先,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公共利益,区分公益性拆迁与商业性拆迁,把城市房屋拆迁纳入公益征收的范围,将商业性拆迁交由私法去调整。其次,应规范政府行为,明确规定政府在拆迁中的权力,并通过建立正当的拆迁程序来保证政府正确的行使权力。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确立科学的政绩考核标准。最后,应当确立完全补偿原则,规范评估市场,实行市场化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尤其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完善补偿方式。通过这些方法实现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切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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