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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的途径定纷止争是社会进步的印证,更是人类文明的象征。但由于受到多元价值观和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公民对诉讼持有的态度和偏好也会千差万别,其中不乏有居心叵测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而不当利用这一权威性的争端解决方式。由此,法治发展进程中正向构建与反向利用博弈后的结果:民事恶意诉讼,便顺势产生并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民事恶意诉讼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也削弱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给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隐患。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并形成了初步的规制体系、司法机关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相关的摸索和尝试。但总体而言,离理想的目标还相距甚远,从而使得恶意的行为人更加肆无忌惮,无辜的当事人深受其害,办案法官也感到束手无策。因此,如何有效的识别、规制民事恶意诉讼已经成为了一项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重要课题。本文以程序法为视角,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基本理论、规制手段等重点内容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笔者从阐述民事恶意诉讼定义的学术争鸣出发,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见解。通过剖析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并将之与其他相似概念进行比较、区分,从而为下文的论述做好铺垫。第二部分是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产生原因三个方面。首先,对现行法律中关于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其次,以具体案例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民事恶意诉讼案件做类型化总结;最后,从多个角度探寻民事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的域外考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两大法系国家关于民事恶意诉讼及其规制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从中得出能为我国借鉴的有益启发。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的对策。笔者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为依托,指出我国现行程序法规制手段的不足之处,并结合他国的成熟经验,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构想,勾勒出了一幅民事恶意诉讼不能为的美好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