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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家责任是律师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律师职能的体现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的案例为研究样本,对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主体、归责原则以及损失赔偿范围进行讨论,旨为律师专家责任确定合理的界限,完善我国律师专家责任立法。论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之基本考察。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的关于律师专家责任案例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概要。主要探讨了律师专家责任的定义、性质以及历史沿革。本文认为律师专家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关于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采请求权竞合说较为合理,以损害发生原因为基准,分别适用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制度。第三部分,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解释适用。该部分将我国《律师法》第54条关于律师专家责任的抽象概括规定与台湾地区律师法进行比较,分析两者对于律师专家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我国司法解释及实务判决,对律师专家过失、责任主体及赔偿损失进行探讨。第四部分,律师专家责任的法律构成。本文认为律师专家责任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权利主张主体除了委托人之外还包括相关第三人。关于律师专家过失的认定主要有三种类型:其一,律师专家执业违反法律规定;其二,违反律师执业规则;其三,违反与当事人之间的服务合同约定。对于律师专家责任的赔偿损失范围应作一限制,诉讼业务中应当赔偿损失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不当诉讼行为导致的诉讼费用的支出。二是因律师过失行为导致当事人本应成立的诉讼请求未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对于赔偿范围的认定采可合理预见与避免规则,律师须对损害发生能够合理预见并且避免,才需承担责任。此外,精神损害赔偿的也需严格认定。第五部分,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从完善我国律师专家责任的法律规定,建立律师执业赔偿基金和保险制度以及明确赔偿程序、完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三个方面,对律师专家责任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