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诉讼中除行政赔偿案件外,均不适用调解,这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特有的一项原则。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的做法却与法律的规定并不是一致的。在行政审判司法实践中,出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和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司法机关往往需要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而不得不采用协调或者变相调解的方式来处理行政案件。但由于立法缺失的原因,司法机关的行政诉讼协调工作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规制,它们的自由裁量权也没有被有效的监督,最终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基于此,我们需要从实际出发,正视行政诉讼中的协调和解问题,一方面探究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理念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尝试从规范及制度层面上构建科学有效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满足现实司法的需要,更好的实现行政诉讼的价值。本文笔者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从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内涵界定、理论界对此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必要性等角度出发,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中调解机制所展现出来的优势,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和解机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本文共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概述。主要从当前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多出现以协调和解形式结案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的明显背离之处,同时根据当前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分析,对协调和解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并且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分辨析。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所引发的相关争论及其评价,同时从新制度经济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比较法等角度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得出协调和解机制是合理合法并且是必要的这一结论。第三章作者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构建及完善,包括协调和解机制的功能及定位、适用的原则、范围、限制和效力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