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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构成了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反之,家庭暴力则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和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已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在国外对家庭暴力始于70年代的研究至今已成为一个相对系统的领域,已有大约4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同时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特别是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后,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一词开始出现在法律中。但不可否认,虽然当前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规制已达成共识,在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仍存在立法分散,内容缺失,处罚力度不够,缺乏一定的操作性等问题;再加上司法实践中传统观念对司法人员的影响,使家庭暴力难以得到有效地制止,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现代法治社会要求通过法律来防治家庭暴力,以惩治施暴者,保护受害者。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规制,是我国保障人权、实现男女平等,最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由此,对家庭暴力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家庭暴力的概述,介绍了国际层面和各个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并从家庭暴力主体、行为类型等方面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描述了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危害。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和我国台湾及香港地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机制。通过对其进行剖析,为完善我国家庭暴力防控的法律机制提供了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不足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首先讨论了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然后对家庭暴力法律规制提出了完善建议:建立保护令制度、完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制度、变革调解制度;增设家庭暴力罪、明确承认婚内强奸:明确和加强公检法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职责,以期健全和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体系。本文从社会性别的视角,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和理论分析研究的方法进行论述。其中,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体现在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其他章节则通过理论分析研究的方法,阐述了我国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现状和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