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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能够增加公司潜在的交易机会,提高公司的商业信誉,同时还可以有效降低社会的信贷风险,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周转。但是如果不加以制约,则可能会给公司及债权人带来极大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一般对外担保情况的适用规则,但是,由于该条款没有对违反此规范的法律后果作出进一步规定,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同案异判”的情况,导致市场经营活动中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混乱,同时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由此,如何认定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成为我国商事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角度,通过将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区分为内部决议行为和外部合同行为,在分别讨论各自效力的基础上,探讨其内部决议效力与外部合同效力的关系,以期能在一个合理的框架内,明晰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的判别标准。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含义及其作用和风险,指出公司对外担保一方面对公司和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风险,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承认公司具有对外担保能力的同时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以特别规制。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效力不同裁判观点的辨析,提出不应以《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性质为依据来直接判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而应当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团体法律行为角度出发,通过将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区分为内部决议行为和外部合同行为的思路,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其中,具体分析了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构成,并在此基础上,着重讨论了内部决议行为的性质及其效力以及公司内部决议效力与外部合同效力的关系,得出公司内部决议效力与外部合同效力不具有效力一致性,影响公司对外担保外部合同效力的关键因素在于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的结论。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公司越权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具体分析。其中着重探讨了影响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范围和善意相对人的判断标准及其应当采取的审查方式和内容,指出在公司越权对外担保过程中相对人负有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最后,结合上述分析结论,对不同章程规定情况下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