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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有55个少数民族。自1953年起始到1979年基诺族的确认,中国少数民族的族群划分和法律确认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历程。直到今天,西部地区的某些群体,如夏尔巴人、僜人、(亻革)家人、摩梭人、顾羌人等二十多个群体仍对自身的族体、族名提出质疑,并提出集团性更改民族成份的要求。部分地区的这些未识别民族群体在民族识别和身份认定问题上,甚至出现了群体性事件,成为直接影响民族关系和谐与社会政治稳定的诱因。
未识别民族是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遗存,是一种事实状态的呈现:有的已经识别并归入其他少数民族但尚存争议;有的虽然进行了民族识别但民族身份的归属仍朱确定;有的则没有进入识别程序。由于未识别民族没有获得国家(中央政府)的认定,相应权利自然不可能得到完整、有效保护,特别是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规范及政策文件将未识别民族排斥在外,成为法律政策上的盲点:一方面,未识别民族作为单一民族而独立存在的少数民族法律主体身份的法律地位缺失;另一方面,未识别民族可能作为少数民族及“少少民族”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本研究尝试从法学的角度,以认同理论、文化多样性理论,以及国际人权理论特别是少数人权利理论为基础,在民族平等理论的指导下,以社会变迁为背景,以促进未识别民族权利保障为基本目标,通过对未识别民族身份群体的社会状况和权益保障现状的实地考察,将未识别民族与已定少数民族进行法律政策的比较研究,分析探讨未识别民族法律地位与前景问题,即对未识别民族有无法律保护的必要?以及如何进一步从制度设计和权益保障层面予以构建?研究认为,当前解决未识别民族问题关键在于明确未识别民族法律地位。首先,应将中国民族识别视为一个历史过程,积极回应未识别民族的利益诉求和认定要求,进一步做好识别、认定工作。同时,尤其需要致力于当代中国少数民族认定的规范化、法律化,将其纳入未来民族法制的建构。其次,要对未识别民族可能作为少数民族和“少少民族”的法律地位和权益进行有效地法律保护。
第一章对中国民族识别的历史演进进行简要概括和分析。侧重于新中国成立后民族识别工作的历史背景、识别工作进程以及识别标准与方式的简要回顾,分析了有关民族识别工作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中国民族识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局限性。研究认为,特定历史时期的民族识别总是与一定的民族关系和民族政策相联系的。其目的在于建构符合当时的社会价值观、民族观的民族关系,以有利于解决国家范围内的民族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识别工作,正是遵循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是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推行和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保护相伴而行的制度安排,是贯彻民族平等政策的国家自觉行动。但是,限于特定时期的历史条件和政治生态环境的影响,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一是民族识别工作的非规范化、非制度化;二是有相当数量的未识别民族的群体作为“遗留问题”遗存下来。从民族识别和现实层面来看,未识别民族若被认定,则绝大部分既是少数民族,又是“少少民族”。
第二章是未识别民族族别认同的案例研究。本章在对族别认同理论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以贵州(亻革)家人为研究样本,对其族别认同状况及构成要素进行了实地调查,考察分析其何以形成即历史、文化基础和社会因素,以及族别“未定”的负面效应。研究认为,在族别身份上,目前(亻革)家人群体及其成员表现出较强的族别自我认同意识,他们认为自己是一个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民族”,且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认同度。其族别认同的构成要素和主要标志包括族源追溯与历史记忆、语言、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服饰文化等等。(亻革)家族别认同的形成既具有广泛的历史、文化基础,是一个历史演变过程的产物。同时,也是在社会历史情境的特定条件下,涉及社会政治的关系和互动的结果。特别是,在社会变迁和现代化进程中,虽然倬家没有得到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承认,但并不意味着其族别身份认同的消解和磨灭。相反,外来强势文化的挤压和其生存发展面临的严重威胁,恰恰不断唤醒和增强了其“民族”自尊和自我认同感。这种“未定”状态,对未识别民族群体的认同意识和边界同样起着一种逆向强化作用,导致其族别认同与国家民族认定之间的严重分离。
第三章着重从历史和现实层面考察未识别民族权益保障现状,并从法律、政策上将其与已定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等方面作出具体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考察分析了未识别民族的主要利益诉求及其动机。研究认为,目前,未识别民族整体上表现出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民族传统文化严重流失,呈现出日益边缘化的趋势。由于未识别民族没有获得国家(中央政府)的认定,其作为单一民族而独立存在的少数民族法律主体身份的法律地位缺失,导致相应政治、经济、文化权益不能得到完整、有效保障,其生存发展的制度环境更为不利。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具体政策实践中,往往较多注重其物质生活和经济上的改善,而缺乏对其传统文化特点的了解,有意或无意忽略其文化和心理因素。在利益诉求方面,未识别民族长期以来坚持寻求中央政府的民族认定,极力维护群体的文化尊严和权利主张,并为此持续进行自我表达和抗争。
第四章承接前文研究,主要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探讨未识别民族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法理基础。首先,从理论上分别梳理认同理论、国际人权理论、文化多样性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重点分析了未识别民族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其中,国际少数人权利理论及文化认同权利构成了未识别民族权利保护的基本理论基础;文化多样性成为未识别民族权利保护的伦理基础;民族平等则构成未识别民族权利保护的重要宪法原则。同时,在现实层面着重探讨进行法律认定的现实利弊及其必要性。然后,通过考察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有关民族认定的立法规定和制度设计,从国际视角研究分析对于未识别民族及我国民族认定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启示。在此基础上,总结分析解决未识别民族问题及其法律保护的制度架构,并试图勾勒出当代中国民族认定的基本原则和努力方向。研究认为。当前解决未识别民族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按照民族平等的宪法原则,切实保障未识别民族拥有相同的权利并受到同等对待,进一步明确未识别民族的法律地位和实施有效地法律保护。同时,认为当代中国的民族认定工作,尤其需要作出认定标准的因应调整和努力实现民族认定的规范化、法律化。
第五章主要是对未识别民族法律保护的前景及其权益保障措施作出进一步的具体分析。研究认为,首先明确未识别民族法律主体身份,对其进一步进行识别、认定,这是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能够享有相同的权利”的首要前提。同时,对于现行民族优惠政策进行合理调适,也是十分必要的;其次,保障朱识别民族“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和利益”,即朱识别民族可能作为少数民族和“少少民族”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作为少数民族法律地位,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地位。人口较少的未识别民族尤其需要享有作为“少少民族”的权益保障和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最后对本研究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简要分析和总结,并提出相应地具体政策、建议,包括高度重视未识别民族识别工作,加强未识别民族权益保护,重新启动中国民族认定工作和专门制定《中国民族认定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