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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业务活动中的过失行为数量越来越多,给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也在逐渐增大。刑法学理论界把在业务活动中实施过失行为而构成的犯罪称为业务过失犯罪。本文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业务过失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和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从理论上进一步认识业务过失犯罪,并为我国刑法完善对此类犯罪的规定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从对业务过失犯罪的概念的解析解析入手。首先考察了业务过失犯罪的起源,从我国和西方国家两个角度来考察其起源问题。接着对业务过失犯罪中“业务”的涵义进行了全面的探讨,总结出其包括四项特征:具有反复继续性,基于社会地位而产生,限于合法、主要的业务,具有危险性。在业务特征的基础上概括出业务的概念。最后从业务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犯罪的联系与区别的角度切入,对业务过失犯罪的概念做出准确的界定。接下来详尽分析业务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这部分首先论述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将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类来讨论,归纳出这两类主体构成业务过失犯罪各自应当具备的条件。其次,在总结中外学术成果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业务注意能力的概念、判断标准和业务注意义务的概念、主要内容以及设立根据,并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在业务注意能力和业务注意义务的关系上,学术界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必须同时存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业务注意能力和业务注意义务之间没有依赖关系。笔者在比较分析两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最后,从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出发,对业务过失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做简要分析。然后在比较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对业务过失犯罪处罚问题的观点和刑事立法对业务过失犯罪处罚的规定的基础上,研究业务过失犯罪处罚问题。这部分首先论述作为业务过失犯罪处罚问题核心的业务过失犯罪处罚的基本思想。刑法理论界在业务过失犯罪处罚的基本思想上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第二种观点主张用重大的过失和普通的过失带地业务过失并设置相应法定刑;第三种观点主张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笔者对这三种观点内容进行了论述和评析,最后得出第三种观点基本可取,但仍须进行完善。其次,介绍国外刑法对业务过失犯罪适用的刑罚种类,着重阐述罚金刑和资格刑在处罚业务过失犯罪中的应用。最后,介绍业务过失危险犯的理论,论证业务过失危险犯理论的合理性,并对世界上业务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情况进行考察。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业务过失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首先,我国刑事立法对业务过失犯罪处罚的基本思想上应当重于对行为相同的普通过失犯罪的处罚,例外情况下对个别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可以轻于对普通过失犯罪的处罚或与之相同。其次,丰富业务过失犯罪的刑罚种类,扩大罚金刑的在业务过失犯罪中的适用范围,设置剥夺行为人从事业务的资格或者禁止其为一定业务行为的资格刑。最后,建议立法者考虑在刑法中适当设置业务过失危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