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物权法》顺利通过实施,其中的第149条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尤其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如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由此,住宅土地自动续期制度与非住宅土地的申请续期区分开来。住宅土地上承载的涵义很多,不仅仅关乎国家经济的增长,更是广大居民安居乐业的基础。让住宅土地自动续期能更好地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但随着各地土地到期案例的发生,该条文并未如期在实践中应用,追寻原因在于该条文的笼统性,不具备实践操作可能性。本文主要从住宅土地自动续期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除摘要引言外,本文在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住宅土地自动续期的概述部分。首先介绍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时限性特征与续期制度的关系,提出了该权利的时限性与房屋所有权的矛盾问题;其次将主要探讨自动续期制度的内涵及法律特征,并回顾我国关于住宅土地续期的立法进程;最后将总结自动续期制度的发展的法律和实践意义。第二部分为住宅土地续期的案例实践分析。该章主要从深圳、青岛及温州三个地方在面临住宅土地续期所应对的办法出发,进行三地处理办法的对比分析、探讨其存在合法性及合理性,从案例中找寻问题。第三部分为住宅土地续期的问题总结和分析。该章总结住宅土地续期在法律条文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不同期限住宅土地续期的处理、自动续期有无偿的选择、续期的期限、条件及方式的安排等,并归纳当前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观点。第四部分为笔者总结前述住宅土地续期所存在问题,结合相关观点和自身思考而提出的具体建议。1、要明确自动续期的基本原则,包含了利益平衡、高效便民及可持续发展原则。2、要明确自动续期制度的立法主体安排,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作出立法或立法解释,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可以配合调研及建议。3、要界定自动续期的适用范围,包括不同期限土地及复杂用途的土地处理。4、关于自动续期的费用,以适度有偿收费为原则和免征为例外,兼顾财政利益和人民居住权利。5、关于自动续期的条件,要以建筑物的存续为基础,而自动续期的方式上要结合当前物联网和政务的结合,方便民众。住房问题是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问题,对于我国住宅土地的续期问题应加紧相关实施细则的完善,相关部门应加紧调研并将续期细则提上议程,以消大众所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