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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公共交流的另一个平台。近几年来,伴随着网络论坛、社区、微博等平台的迅速发展,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给事件的当事人、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法律还未对网络暴力赋予法律释义,不同学科的学者对于什么是网络暴力具有不同的看法。法学界的学者大多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侵权行为。因其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产生的侵权行为,所以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网络暴力一般表现为网络造谣、人身恶意攻击、过度性的人肉搜索等形式。网络暴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环境下,违反了法律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他人的隐私、名誉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追责的行为可以称为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从网络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归责的免责事由加以分析。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作为网络暴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缺一不可。认定网络暴力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被侵权人的同意、意外事件、合理使用、正当传播和公正评论等。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可以直接应对网络暴力侵权问题,关于网络暴力侵权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分散于其他部门法中,所以现实中对于如何直接、高效地认定网络暴力侵权行为,对网络暴力侵权行为人进行追责,存在一定的困难。当网络暴力侵权的法律规制不能满足现实网络的发展时,就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我国的现状,对于网络暴力侵权的法律规制不可能立马就实现,这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三个方面加以规制,其次还需要法律手段与其他手段的相互配合,共同推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