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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是3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创新之一。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以来资产证券化却遭受非议,我国监管部门也叫停了尚处于试行阶段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对世界金融市场冲击巨大,但资产证券化这项金融创新工具的价值是不能否定的。尤其是在像我国这样金融市场不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不仅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而且在降低和分散银行风险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今年在十二五规划第四十八章第二节中肯定了其价值,提出:推进债券品种创新和多样化,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就是将持有至到期的债权资产转化为具有投资价值的证券,从而提前变现,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通过这种转化也完成了信用制度的一次革命:从企业的整体信用基础向资产信用基础转化。因此保证资产的独立性,使其与资产转移方自身的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价值。而实现资产的独立性则是通过与资产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所以对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移这一环节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很有必要。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经济过程,更是一个设计精细的法律过程,尤其是资产证券化中核心环节资产转移更是如此。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行阶段,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是很有必要的。本文拟对资产转移环节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从相关国际法条约、国际惯例、外国法入手,并接合我国的实践提出立法上的一些建议。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肇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从法学角度进行分析,从而引出资产证券化这一结构融资工具。对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业务流程及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资产转移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要性。第二部分资产转移法律问题概述。从整体上对资产转移进行简单介绍,并分别介绍其法律关系和转移方式。第三部分资产转移法律关系的主体。第四部分是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移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五部分为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移法律关系的内容。本文最后部分为结论,对我国提出了适应国际金融法发展规律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