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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就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度,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穷尽智慧,运用各种手段来应对灾难。在与灾害不断的斗争中,我国古代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荒政体系。17-19世纪地震灾害频发,烈度大、震级高的地震会直接威胁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受灾地的破坏严重。而且地震的爆发往往难以预测,没有其它种类灾害爆发时由弱到强的渐变过程,一旦发生大型的地震,对于政府的救灾能力则是一种严峻的考验。 1695年平阳府地震震级高、烈度大,给受灾地区的政治经济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居民生命财产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在极震地区的临汾、襄陵、洪洞、浮山四县,几乎在地震中被夷为平地。如以那严宝奏折中平阳府地震罹难人口数量为准,平阳府地震共导致当中共有五万两千六百余名居民死亡。仅在地方志、碑刻等现存史料的记载中,1695年平阳府地震中共有129处大型建筑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行政公共类建筑物受损65处(3个粮仓受损),寺庙祠堂类建筑物48处受损,景观类建筑物10处受损,水利设施类受损4处,1处坟墓受损,牌坊1处被毁,此外居民房屋的倒塌数量更是惊人。面对巨大的灾难,受灾地需要政府能够迅速的组织起有效地救援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将损失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 地震之后,清朝中央与地方政府行动迅速,在第一时间组织起救援工作。山西巡抚向中央政府报灾之后,清政府立刻派遣救灾钦差大臣马齐到灾区组织救援。出资掩埋罹难者尸体;给予无力修建房屋的贫户补助,帮助其重建家园;调动西安库银重修在灾害中被损毁的公共设施;施与粮食防止出现大的饥荒;派遣武将维护受灾地的社会治安;安抚民心,惩办不法官员。这一系列措施保证了灾民能够在受灾后安身立命,保证了受灾地的秩序得到迅速恢复。可是中央政府对于受灾地的救助侧重点在于防止受灾地在地震之后出现更大的人道灾难,保证政府的行政职能恢复。 但是在灾后重建工作中,中央政府并未对受灾地进行大规模的援建,此时地方政府与士绅阶层充当了更为重要的角色。但是毕竟地方政府与士绅阶层的财力、物力有限,以他们的力量无法使在经历巨大灾难后的平阳地区迅速得到恢复。灾后平阳府的重建过程漫长而缓慢,受灾地的经济长时间得不到恢复。1695年地震对平阳府经济发展产生了长久的制约作用,区域经济体系遭受严重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