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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部系统的伦理化成文法典,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伦理化的成熟。中国封建法律的伦理化始于汉初的上请、恤刑制度与汉中期的“引经决狱”,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援礼入律”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至隋唐时期的“一准乎礼”得以定型。《唐律疏议》全面继承了前朝体现儒家宗法伦理的制度,把孔子提出的“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付诸立法实践,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唐律疏议》之所以成为一部伦理化法典,其原因植根于中国社会的特殊性之中,农耕文明的宗法社会是《唐律疏议》伦理思想形成的社会基础,天人合一的世界观是《唐律疏议》伦理思想形成的思想文化基础,唐初的执政理念则是《唐律疏议》伦理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唐律疏议》中含有极为丰富的伦理思想,如仁爱、孝、等级有序、诚信等等。其中德刑并用,刑罚宽平,疑罪从赎,“仁性”狱政,死刑慎行等体现了仁爱的伦理思想;对不孝的规定及惩罚以及对孝行为的保护体现了传统孝伦理;维护皇权专制统治、贵族官僚有罪无刑、良贱异法等规定充分体现了等级有序的伦理思想;对身份问题、对待公私财产、医疗与救治方面、市场交易以及担保等方面的种种规定体现出诚信的伦理思想。而礼法合一、家族主义、情理法相融、义务本位是《唐律疏议》中的基本伦理精神,在婚姻家庭中的一些规定又显示了其特有的开明的伦理精神。《唐律疏议》的制定,不仅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最终形成,而且使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这种法律传统与精神经过唐以前历朝的积累沉淀,已经牢牢凝聚于《唐律疏议》中,对国内外封建立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唐律疏议》的伦理精神对宋、元、明、清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各朝在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上仍是以礼为纲,礼刑相辅,法律与伦理密切结合。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摹仿《唐律》。通过探究《唐律疏议》所蕴含的伦理思想,可从深层去把握中国封建法律的价值内涵,有助于沟通现代法律的价值理念和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理念,从而加速实现当今所移植法律的本土化,进而实现本土法律的创新,为我国当今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