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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公司立法是极为粗疏的,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弊端,有关小股东权益保护条款缺失是重要的问题之一。作为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派生诉讼,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尚属空白。 本文主要从公司主体利益平衡的角度论述派生诉讼的合理性,在对主要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比较的基础上探讨这一特殊诉讼制度的运作特点并提出立法建议。 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又怠于或拒绝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但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利益者赔偿公司损失的诉讼。 本文第一章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派生诉讼制度的历史并对相关概念进行解释。派生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这一制度是董事与小股东利益冲突的结果,并在其发展中始终注意保持二者的平衡。第二章则主要从公司利益平衡的角度论述派生诉讼制度的内在合理性。公司营利的冲动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矛盾、“资本多数决”导致控制股东产生并有可能滥用权利、代理成本的存在并有可能失控是造成小股东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也是建立派生诉讼保护其权益的法理依据。从第三章起则开始具体论述派生诉讼的结构。在第三章,笔者着重从原、被告利益平衡的角度论述派生诉讼制度的程序特点。笔者认为,无论是对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还是被告范围的确定;无论费用担保制度,还是费用分担与补偿,无不是原、被告利益冲突与平衡的结果。在派生诉讼中,法官无法回避对案件的实体判断,本文最后一章为此提供了一条思路,即经营判断规则在派生诉讼中的应用。这一章,笔者以董事为例,介绍了其承担责任的要件;对经营判断规则作了较系统的阐释,并指出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