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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转轨、社会步入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类矛盾纠纷也逐渐凸显,尤其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更为典型。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邻里纠纷”,诸如“网络侵权”、“电话诈骗”的新型纠纷也层出不穷。各个基层法院内部“案多人少”已成普遍现象,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间缺乏有效衔接的机制。加之社会转型期的诸多纠纷往往牵涉到价值观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政策法规的转变,处理起来难度很大,容易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当前纠纷解决正面临严峻考验。
学术界对此问题一直都比较关注,也提供了许多对策建议,产生了不少的研究成果。近些年,司法实务界以法院为主导,围绕着司法能力提升也做出了许多积极探索。尤以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五”改革纲要(2009-2013)为关键,明确提出了“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地开始尝试在原有调解制度的基础上探索更为社会化的方法,掀起了“诉讼调解社会化”的浪潮。其中,以河南省调解年推出的“社会法庭”最为典型,相关资料较为丰富。本文也因此选择其为研究样本,来分析这一制度。
“社会法庭”是一种组织形态较高的新型纠纷解决模式,它通过吸纳社会上的“贤达之士”作为“社会法官”来解决纠纷,并简化了繁琐的诉讼程序,综合运用多种纠纷解决方法,以实现化解纠纷的功能。它不仅秉承了委托调解的诸多优点,在组织化程度上也更符合现代社会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这种独特的功能优势,弥补了当纠纷解决方式的部分不足,起到了化解纠纷、分流案件的作用,更迎合了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从价值理念上来说,其选任“社会法官”断案的方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民主、自由的选择权,体现了司法民主的价值追求;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以及对程序价值的重视,正符合了“接近正义”理念的第三次浪潮的特点;作为政府主导,法院扶持的新举措,“善治”的价值理念通过“社会法庭”制度在司法领域得到了体现;不仅如此,“社会法庭”制度通过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方式,架起了一座沟通法律与社会的桥梁。
上述各种功能、价值理念通过“社会法庭”在实践中的运作得到了充分彰显,不仅缓解了法院的压力,在社会上也赢得了百姓的支持和肯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无论是从目前制度设置情况、基本运作模式亦或是案件的处理结果,都不难看出“社会法庭”的进步之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社会法庭”制度才刚刚起步,作为一项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必定会遭遇不少困境。通过收集相关资料,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专门的经费保障、“社会法官”素质亟待提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在今后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进行逐步的完善和解决。
然而,对于“社会法庭”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时,鉴于各地发展水平的不同和地域差异的影响,各地出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文章的最后只是针对实践中涉及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思考,以期为相关的制度改革措施提供一种支持,所以,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则无过多论述。作为新兴的纠纷解决机制,“社会法庭”制度还需要在今后的道路中继续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