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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的不断加剧,加之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行政机关的违法或失职行为受到了社会公众越来越多的诟病,因此,近些年以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为目的的行政诉讼不断涌现。然而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不合理限制—即只有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的人才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对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过于封闭—即只以列举的方式对可诉的行政行为加以规定,以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位等原因,使得这类案件在法院受理、审判、执行等环节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和明确的操作规范,从而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此类诉讼常常被法院以起诉者不具有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资格或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拒之门外,而且即便一些法院做了大胆的尝试,突破了现有法律规定的束缚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将之纳入到司法救济的范围,但由于此类诉讼的特殊性,有的问题如果直接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将会导致不合理的审判结果,有的问题则根本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适用,因此出现了不同的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适用标准不合理、不统一的局面。如果这种情形继续存在,行政机关破坏生态环境这一公共利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将难以得到纠正,从而也就加剧了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危险,因此,构建相对完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预防和弥补以上不足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以近些年出现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为切入点,指出政府在生态环境监管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引出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对其概念、基本特征、构建价值、理论依据等基础理论进行介绍和分析。第二部分从原告资格、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着重讨论了为什么此类诉讼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即分析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束缚、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因。第三部分主要针对文章第二部分中提到的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而提出解决方案,对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此类诉讼和判决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同时也是学界争议比较多的诸如原告资格的授予、起诉前的前置程序、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的管辖和审理模式和诉讼过程中的和解撤诉等具体制度进行构想,以期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构建提供可供参考的建议。综上,本文试图分析和阐述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迫切性,构建这一制度的障碍所在,以及为了排除障碍而应当对现有法律规定做怎样的突破和修正。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拓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途径,有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而且也把对环境这一公共利益的保护正式纳入到了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这对于贯彻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以及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环境权益切实落到实处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