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视角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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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倾向之一,是我国金融改革日益深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合理规范并监督履行适当性义务可谓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前提和源头,脱离适当性义务讨论金融消费者保护并未切中肯綮,因而经由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讨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必要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定仍较为模糊,这是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还不健全的缩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中,就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统一了司法裁判逻辑,意图建立从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司法认定为起点的金融消费者高标准保护审判机制。本文首先讨论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突出问题,讨论法律关系与适当性义务的联系,分析适当性义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契合度;其次从法理上讨论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和适当性义务的内涵,梳理适当性义务规则演化,梳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则,归纳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适当性义务的交叉部分,同时整理了可供借鉴的域外立法和监管经验;再次分析金融消费者保护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逻辑,总结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理论与实务的博弈和困境;最后以规制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着手,从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上位法体系、厘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标准和原则、探索多元化金融纠纷救济路径等方面,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路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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