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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共犯这一理论发源于德日,其旨在研究当行为人中途介入到他人正在进行的犯罪时,其刑事责任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针对承继共犯刑事责任这一问题存在着全面肯定说、限定肯定说、全面否定说等诸种学说的争论,不同的学说所归结的责任范围也有所不同。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与国外刑法的交流逐渐增多,国内学者们对于承继共犯这一概念也逐渐接受,但同样的,在承继共犯刑事责任的认定上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而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关于承继共犯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承继共犯的概述。该部分首先选取司法实践中的两个案例,通过对两个案例的案情以及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介绍,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在承继共犯的认定上存在不同认识,并进而影响到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由此肯定对于承继共犯理论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性。其次是对承继共犯概念的界定,关于承继共犯概念的具体界定,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但多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在分析总结其他学者观点的基础之上,给出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所谓承继共犯,是指在先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尚未实行终了之前,后行为人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单独或者共同与先行为人完成犯罪的一种共犯形态。第二部分是关于承继共犯的实体认定。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承继共犯的成立条件,具体来说,一方面,需满足构成一般共同犯罪所需要的主客观条件;另外一方面,在介入时间上,应满足后行为人的介入起点应在先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之后,介入终点应在犯罪实行终了之前。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将承继共犯与片面共犯、连累犯进行了区分。第三部分是对承继共犯刑事责任学说论争及本文立场的阐述。该部分首先从承继共犯刑事责任的理论前提——共犯的本质入手,阐明由于完全犯罪共同说以及行为共同说关于共犯本质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对于承继共犯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难以磨合的分歧,进而确立本文写作的理论基础,即部分犯罪共同说。在此基础之上,简要介绍了德、日刑法理论界以及国内学者关于承继共犯刑事责任认定的不同学说,包括全面肯定说、限定肯定说和全面否定说,通过对上述不同理论观点的分析,本文提出了自己的立场,即在认定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时,应避免将承继共犯犯罪性质的确定与责任的承担混为一谈:一方面,在犯罪性质的确定方面,应结合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确定其罪名;另一方面,在责任的承担方面,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仅就后行为人介入后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对于介入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以及结果,后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第四部分是对特殊场合下承继共犯刑事责任的认定。该部分针对认识错误、因果关系不明、转化犯三种特殊场合下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论述。首先,在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应当根据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不同认定原则,区分认定不同错误场合下先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在因果关系不明的场合下,对于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可以借鉴同时犯因果关系不明时“存疑时有利被告人”的处理思路,而先行为人由于全程参与犯罪,应对危害结果负责。再次,在转化犯场合下,应当首先明确“转化犯并非身份犯”这一前提,而后根据后行为人介入时点的不同区分认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